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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肥咖回流避稅...零星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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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近期熱錢湧進台灣,市場盛傳,部分資金是從中國大陸「落跑」的台商肥咖,或為避稅躲進台灣。對此,熟悉內情的財經官員表示,這些純屬市場謠言,從數據上「看不出這樣的情況」。流入台灣的資金,絕大多數仍是大型外資。

大陸國稅總局去年10月中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宣告將對境內「非居民」的銀行帳戶全面清查。這項政策,也被稱為陸版「肥咖條款」。依照這項政策,今年起,只要截至去年底,個人在大陸銀行帳戶存款,超過人民幣600萬元,就會被直接歸入「高淨值」範圍進行調查。

市場傳出熱錢當中有些台商為免被查稅,把資金移回台灣,財經官員指出,「就算基於上述理由匯入,也屬零星而非大宗」

名家觀點/公司法翻修 不能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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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許杏宜


身為律師,我經常協助創投基金或天使投資人跟創業團隊擬定投資契約。一個常見的現象是,即使談判的兩邊都是台灣人,但新公司卻設立在境外。實務上也遇到外國投資人想要與本土團隊設立合資公司,但在問過一些台灣的法律問題後,決定設在境外而非台灣。

會發生上面的情況,稅並不是雙方當事人主要的考量,台灣公司法的僵固反倒是主因。公司法過去十幾年來修改過不少次,也引入了不少英美法系的法理原則,像是董事的忠實注意義務、揭穿公司面紗等,但是歷次的修法並沒有真正改變公司法的骨幹樣貌,仍然是以大公司為原型。

大公司的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高,因此公司法規範是以防弊為主;現實是,我國公司以中小企業、甚至是家族公司居多,這些公司的代理人成本較低,效率彈性才是其關心的重點。也正因如此,我國公司法顯得十分僵固和落後。

就拿股份有限公司三董一監的強制規定來說,許多小公司為了湊足三董一監的人數,不得不找親友當人頭,結果產生不少糾紛,像是掛名董事,到了機場才知道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這種例子時有所聞。又例如,公司法要求至少兩名自然人股東,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導致出現不少借名登記問題。實務上,也經常遇見公司的發起人(包含外資)為了避免三董一監或兩名自然人股東帶來的人事困擾,棄股份有限公司,改設有限公司,卻因而陷入更加不彈性的體制僵局。其他例如股票面額最低1元的要求、嚴格的股份買回禁止、及股東會一定要召開實體會議…都引起不小的民怨。

弔詭的是,即使我國公司法管制嚴格,公司治理仍然弊病叢生。面對僵固而不合時宜的法規,實務上總會發展出陽奉陰違的做法。例如公司法規定股份轉讓不可以用章程限制,為了防止股東轉讓股票,就曾出現統一將股票鎖在保險櫃的荒誕事。又例如,公司財報是否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台灣是以資本額3,000萬元作為決定門檻,實務上,就經常出現低面額高溢價的增資做法,以規避財報查核的要求。相較之下,新加坡用總收入、總資產及員工人數為判斷標準,就較能貼近公司真實的經營規模。

法規跟實踐存在不小差距的現象,長期下來,反倒成為經營階層法遵意識持續低落的原因之一。

我國公司法也存在著許多權責不清、資訊不透明的問題區塊。例如,台灣公司登記實務至今還是以紙本為主,公司如需要變更登記必須將資料紙本送交主管機關作形式審查。而即使主管機關耗費這麼多的資源在管理公司登記,經濟部公司登記查詢網站上所能查到的公司資訊,相較於香港的公司登記查詢系統,仍然少得可憐,導致交易的第三人往往只能再要求公司提供資訊或依公司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抄閱。這些都是龐大的交易成本,都是不必要的浪費。

現行的公司法有如一台老牛車,在全球競爭激烈的新經濟時代,實在已經不堪使用。此次民間修法委員會提出的公司法全盤修法建議,正是一個改革的契機。不僅是新創產業,台灣絕大多數現有的中小企業,都需要一套合理鬆綁但權責相符、降低交易成本的公司法。過去這十幾年來,眼看許多本該是台灣的公司,轉設成境外公司,導致後續複雜的法律糾紛跟更高昂的營運成本,台灣的競爭力就這麼一點一滴流失。全盤修正公司法,台灣真的不能再等了!

(作者是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公司法局部改革 會計師公會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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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富煒昨(14)日表示,公司法的修正,一定要考量整體經濟的穩定性、可持續性,才有意義,對於經濟部決採分階段局部修法,公會表達全力支持。

經濟部原擬大幅翻修公司法,遭會計師公會質疑其修法爭議,遠大於勞基法修正案,陳富煒日前批評如果貿然全盤修法,急就章而沒有配套,台灣恐將到處充斥空殼公司,形同詐騙王國。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昨天與台中市會計師公會合辦「公司法全盤修法公聽會」,針對適用法系、董事責任、關係企業、公司章程、股東權益等進行討論。由於是最後一場公聽會,吸引400多人到場、座無虛席。

陳富煒強調,公會並非反對修法,但是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的修法立場,欲將整部公司由歐陸法體系朝向英美法體系推動,自原本的強行規定繁多、債權人保護機制等立法,導向管制全面鬆綁、公司高度自治精神。

但此「根本性」變革將直接影響、顛覆其他層次規定的內涵,如董事會職權擴大、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益邊緣化、章程權力極大化等,可說是牽一「法」動全身,加上各相關法規與子法的連動,絕非僅公司法一部法律修正的問題。

經部研議 公司法分階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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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

備受各界關注的公司法修法爭議,經濟部昨(14)日定調,確定將採分階段局部修正。為保障股東權益,未來擬放寬持股50%以上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也可以書面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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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定調公司法將採分階段局部修法。圖為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右起)、台中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黃桂珠、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陳富煒。 記者宋健生/攝影
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未來公司董事席次不以三人為下限,董事會可由過半數董事召集;明定股東會違反議事規則的效力,並得訴請法院撤銷;同時也將擴大檢查人的檢查範圍。

另為建構吸引投資的環境,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也擬廢除,同時引進外文公司名稱登記。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天與台中市會計師公會共同舉辦「公司法全盤修法公聽會」,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表示,經濟部將根據上述方向,於2月底提出公司法修正草案的初始版本,隨後召集相關公協會、工商團體及學界討論,趕在立法院下個會期送審,最快今年底前可公告實施。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陳富煒呼籲政府,為避免重蹈「一例一休」的覆轍,應以分階段修正取代一步到位,針對急迫性或共識性高的條文優先修法,而爭議性較高者,則在廣納各界意見,形成配套後再逐步修正。

公司法修正草案重點 圖/經濟日報提供

李偉正談稅改 提四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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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記者吳靜君、楊筱筠/台北報導


憂心於台灣資本市場長期的競爭力,國泰世華銀行總經理李偉正提出四大稅改建議,包含調整金融營業稅、內外資台股稅率應該一致、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以及給予海外所得回台申報有特赦期。

李偉正表示,海外所得回台給予特赦期是,民眾躲在海外的資產在一段時間內誠實申報,只要課徵很低的稅率,以提高民眾匯回海外所得的意願。以印尼為例,政府特赦海外所得,印尼民眾在一段時間間內匯回印尼,只課徵1%的稅,超過時間就提高稅率為2%;愈晚申報稅率就愈高,許多印尼民眾的海外資產都願意匯回。

李偉正表示,如果要看台灣長久的競爭力,不能只講求公平,其中稅制的改革是相當重要,尤其是資本市場的稅制,是相當重要的一環,隨著經濟的演變,他認為,資本市場的表現是展現國力的一個觀察指標,資本市場有競爭力,產業也就跟著有競爭力。

雖然台股的本益比、殖利率看起來很有吸引力,但是為什麼成交量卻很少,顯然資本市場出了問題,他認為,以目前的資本市場對內資就不公平,不僅稅率比外資高,還要扣健保費用,投資股市的成本就變得相當高;資本市場不活絡,有能力的企業就選擇到美國去掛牌,但對於中小企業籌資相當不利,進而影響產業競爭力。

李偉正強調,台灣的金融營業稅需要調整,現在各國幾乎沒有金融營業稅,台灣應與國際接軌,而且金融業營業稅沒有進銷項互抵,營業成本相對其他產業高,對金融業海外布局相當不利。

台灣競爭力無法提升,許多人認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也是一大阻礙,相較香港、新加坡的所得稅率17%,台灣稅率相對偏高,國泰金等金控業者即使在海外找到很好的人才、願意來台灣發展,但是高額的稅率使也會嚇跑人才,不願意來台灣工作。

可扣抵稅額 應准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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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學者專家認為,所有營利事業帳上累積的股利可扣抵稅額合計已逾兆元,未來一旦廢除設算扣抵制,留存制度應有遞延性;同時,應注意未來新舊制如何銜接,應要有日出條款,上路前也應有緩衝宣導期。

前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現任財金智慧教育推廣協會理事長薛明玲表示,希望研究團隊可考量到設算扣抵制度廢除後,留存制度應有遞延性,以新加坡為例,遞延期限為五年,由公司自己主張公司分配年限。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洪明賢也指出,股利所得稅改涉及扣繳制度的改變,對民眾、企業影響很大,應注意未來新舊制如何銜接,屆時要有「日出條款」,上路前也應至少有一年的緩衝、宣導期,新制上路初期,針對違規行為也應給予免罰或減罰。

政大財政系副教授陳國樑則認為,按照新加坡做法,等於有五年是租稅黑暗期,公司每年在發放股利時,都需要貼標是適用新制或是舊制,若要雙軌可能會讓稅制改革的轉換成本變高,也需要考量。


股利所得怎麼稅 兩派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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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3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4)日舉辦第二場「我國股利所得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座談會,學者專家普遍贊同廢除現行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制,而在取代設算扣抵制度的可能方案,專家學者傾向股利所得部分免稅法,外界預估未來將與分離課稅法兩者進行論戰選擇。

簡單講,對於稅改方案,專家學者傾向廢除股利的可扣抵稅額,改採部分免稅。

上周財政部舉行首場座談會,昨日召開第二場次,由於上一場較多意見偏向股利所得分離、分級課稅,而此次則出現傾向於股利所得部分免稅的概念,目前尚未有共識。不過,各界普遍贊同廢除現行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制。財政部預計4月底提出修法案。

取代設算扣抵制的可能方案有三大類,此次專家學者相較上一場次出現不同聲音,傾向股利所得部分免稅,也就是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以股利所得乘上減除一定比率免稅後,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照綜所稅稅率計算稅負。而所得稅累進稅率外,也有三種配套,包括無定額免稅額、併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免稅、股利抵減稅額等可考慮。

中經院諮詢委員孫克難表示,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若用單一稅率,雖然內外資稅率可衡平,但會嚴重破壞綜所稅完整性,且對所得較低的一般菜籃族不公;若採分離計稅搭配累進稅率,則有內外資公平性問題。因此,他傾向股利所得部分免稅法,訂定基準比例、給予一定比率的股利所得免稅。

孫克難說,比率設定可從0~100%視需要訂定,也可將經濟景氣變數納入,類似設定區間的概念,若稅收可支撐完全免稅就訂在100%,若希望降低稅收衝擊及公平性,可訂在20%或30%。

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楊葉承則認為,稅改不是為了救股市,重點應在於稅制改革本身,傾向營所稅率提高20%、綜所最高稅率降到40%,而在股利所得部分則採分離課稅、最高級距25%、總稅負接近40%,可搭配中低所得者減免、互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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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設算扣抵制度的可能方案 圖/經濟日報提供

勞動合作社 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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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0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勞動合作社屬於勞動團體,其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勞務,例如照護服務等收入,免徵營業稅。

根據內政部指出,勞動合作社為勞動者以工作上的共同需要,依據合作社法所成立的法人團體,以共同經營的方法向外承攬勞務,分配給社員工作,以減少中間剝削,增加收益的自立自助的經濟組織,其除具備有一般合作社的特性外,尚且勞工團體之特色。

但過去勞動合作社定位不明,不屬於勞動團體,又非營業稅法規定的合作社,導致其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勞務不適用免徵營業稅,由於勞動合作社比例不小,內政部也持續與財政部討論,於今年2月上旬發布解釋令,明定勞動合作社屬勞動團體。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勞工團體有三類,包含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等,提供如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等。

前年賣房去年移轉 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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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06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去年起房地合一制上路,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同步停徵,國稅局提醒,若是銷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簽約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動產,就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自奢侈稅2011年實施後,民眾短期出售持有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奢侈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交易目的;但後期課徵偏少,因此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又為避免重複課稅,不動產部分的特銷稅也同時停止課徵。

但由於課稅時點不同,民眾若於2015年賣房訂定銷售契約、在2016年才完成移轉登記,將面臨不只被課奢侈稅,連所得稅也要被課徵。

官員舉例,若是2014年8月1日取得的不動產,2015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等於持有未滿兩年,且在2016年1月20日過戶,就同時符合奢侈稅以及房地合一的課稅時點。因此去年12月,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的房屋、土地,其屬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只要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者,就無須課徵奢侈稅。

官員提醒,房地合一稅制去年登場,主要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不動產,售價扣除成本、費用後認定所得,持有未滿一年課45%、未滿二年課35%、持有二~十年課20%、持有超過十年課15%;此外,若自住滿六年,出售超過免稅額400萬者課10%。

而若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及與營利事業合建於二年內出售者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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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點 圖/經濟日報提供

洗錢防制法看過來/接軌國際 先做好三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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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02:04經濟日報 記者 劉懿慧、邱金蘭


為因應國際防制洗錢評鑑,這次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並將從6月28日起施行,但面對國際洗錢防制趨勢變化,在這次修法後,台灣下一步還有很多要做的工作,才能跟國際接軌。

法務部官員表示,因應國際標準,未來至少有三大工作要推動,包括第一,爭取加入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成為會員。

台灣目前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會員,但還不是FATF會員,亞洲許多國家都是FATF會員,十年前台灣曾表達加入意願,但那段期間FATF不再收會員,最近又開放,去年加入的馬來西亞是首例。

APG只是FATF的區域組織,在洗錢防制相關政策的制定只能建議,成為FATF會員,才能有話語權,並掌握第一手資訊跟資源。

經貿是台灣發展的主力,錢進出國際、流動規則,對企業都有重大影響,加入會員,更能有效維護國家利益。

我國應在未來二、三年內,將加入FATF會員列為努力的目標。

排除政治因素不說,若要爭取加入會員,必須在洗錢相關法制上做得更符國際標準,讓台灣擁有更多加入的「本錢」。

第二,修改公司法、訂定財團法人法草案及國際司法互助法草案,以接軌國際。

像香港最近為因應防制洗錢,也修改公司法,修正方向都是讓公司資訊更透明。例如避免人頭公司,或多重控股公司須揭露到最終受益人等。

財團法人法草案,則是讓捐助款來源及使用去向,更加透明化。

國際司法互助法草案則對跨境司法案件,增訂相關程序去追不乾淨的錢,國內目前缺乏相關規定,對於一些國際洗錢案件的資金,只能扣住錢,不能沒收。

例如比利時法院判決有不法所得在台灣的台北信義區買了房子,比利時有諸多被害者,需要台灣方面協助沒收這些不法所得,但在程序未明訂前,台灣現在完全沒法配合執行,只能暫時扣住錢。

這點在國際洗錢防制上,對台灣相當不利,好像大家把不法所得匯到台灣就好了,未來有必要加快立法。

第三,推動大額交易採無現金化。官員表示,根據現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規定,已授權,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的支付工具。

未來可以適時推動落實,以利防制洗錢。(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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