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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須再修正 力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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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2 03:14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2016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後,買賣既成道路、私人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將納入...
2016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後,買賣既成道路、私人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將納入新制課徵所得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維持免徵。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由差別稅率改為單一稅率,由於稅制較先前規劃為輕,激勵營建股成為台股封關行情奇兵,營建類股指數盤中勁揚2.77%,漲幅居各大類股之冠。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第二次賦改會結束後近30年來,我國所得稅制發展最大的變革莫過於:1998年兩稅合一的上路、2006年最低稅負的施行以及2016年的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就影響層面及稅收變化來看,後兩者又遠不如1998年實施兩稅合一所造成的衝擊。行政院長林全以兩稅合一改革作為其稅制改革施政的基調,十足展現其自信與企圖。
根據財政部新聞稿標題「推動全民稅改」等用字透露的端倪,財政部將本次兩稅合一改革定調為「使全民獲益」的稅改,而非僅是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的更張。因此,洋洋灑灑三大主軸的整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乍看之下,改革的幅度相當鉅大。但仔細思考,在廢除現行兩稅合一之部分設算扣抵制後,根據財政資料中心公布104年度綜所稅納稅資料,可收回之可扣抵稅額高達532億元;再加上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3個百分點的配套,預計所能帶來的618億元稅收,在稅收中立的原則下,可用來減稅的籌碼高達1,150億元。

因此,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大幅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5.2萬元)以及刪除綜合所得最高45%稅率級距等方向,看似大幅減稅,但其實未必。再者,一味減稅是罔顧財政健全的便宜行事,必須深究的是,改革方案是否達到原所希望的改革目標。

根據財政部規劃,兩稅合一改革目的在於調解或緩減現行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所造成:一、股利稅負過重;二、內外資股利租稅待遇不同;三、營所稅與綜所稅兩稅稅率差距過大等三個目前社會爭論的焦點,期能實現租稅公平與效率並簡化稅政與降低稅務成本,同時也能使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符合國際租稅發展趨勢。

根據改革內容來看,在大方向上,對於上述三個爭點,確實能發揮一定的緩解作用,但在實現租稅公平、效率、簡化稅政與降低稅務成本,以及使我國股利所得課稅符合國際租稅趨勢方面,效果則還有待討論。

首先,就實現租稅公平而言,股利課稅方式的變革,若採甲案的37% 股利所得免稅,對於低所得者,由於失去原本設算扣抵制下之可扣抵稅額,換得的是對其並沒有實質利益的37% 股利所得免稅,稅負很有可能是實質增加,難逃外界「劫貧濟富」的罵名。若採乙案,則由於8.5% 可抵減稅額的設計,在可抵減稅額可退還(refundable credits)的前提下,雖可以避免甲案「劫貧」的問題,但依然是「濟富」,對於所得分配將會有不利的影響。甲、乙兩案併陳,凸顯出財政部的猶疑與不決。

其次,就租稅效率面而言,如改革目標在於促進企業投資,則將減稅的利益給公司,效果較直接。但現有改革的方向依舊延續過去將減稅的利益給居住者個人股東的思維,公司並未能享有這次稅改的利益;在外資部分,由於股利所得扣繳率提高1個百分點(由20%調高為21%),不僅沒有減稅利益,反而招致增稅的「懲罰」。因此,如個人股東未能掌握國內直接或間接投資的契機,而將資金閒置、移往國外或炒作資本市場;加上外資可能對於其不友善的稅改而縮手的情形下,促進企業投資的目標,將是海市蜃樓般的幻影。

第三,就簡化稅政與降低稅務成本來看,取消現行之設算扣抵制,的確可以達成大幅減化稅政,可收降低稽徵及順從成本之效,但僅限於採對於股利所得課稅有「劫貧濟富」之嫌的甲案。如果採用由納稅義務人二擇一自行決定之乙案,又將帶來新的稅制複雜性;一增一減下,將使簡化稅政與降低稅務成本的效果大打折扣。

最後,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上,取消現行的設算扣抵制,的確符合國際股利所課稅方式的作法。但相對各國鼓勵企業投資,紛紛皆將減稅的利益給企業及外來資金的發展,我國稅改獨厚國內資金的方式,未必能跟得上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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