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聯合筆記/從李榮富到李永得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03-23 04:21聯合報 林河名


..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右)被員警盤查,他氣得在臉書指責「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引發熱議。 圖/翻攝自警方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臨檢,貼文怒批「警察國家」,引發熱議。李永得搬出大法官在二○○一年十二月所作第五三五號解釋,直指警方任意臨檢,執法過當。這號解釋催生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十多年過去了,警察執勤果真沒有進步?
通案的改變,往往來自個案。促成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的男子李榮富,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晚間九點多行經台北市重陽橋,遇到北市警保安大隊道路臨檢。執勤警員見李夜間一人單獨行走,要求出示身分證,李拒絕;兩名警員自其衣褲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以三字經辱罵,被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廿天確定,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這樣的個案,其實隨時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對於被臨檢,李榮富氣憤不平:「在自家附近散步還要帶身分證?沒帶身分證是罪大惡極嗎?」後來,他的弟弟李榮龍四處奔波,找到律師替他寫釋憲聲請書,也讓大法官作出解釋。

警察當時攔下李榮富要求查看身分證,主要是認為他「形跡可疑」,這或許有辦案經驗可循,但每個人判斷不一,缺乏標準程序,人民就可能動輒得咎。

大法官在解釋中強調「法治國家」的警察執勤原則,理由是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因此,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意旨。

立法院二○○三年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明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也在避免「任意執法」。

無可諱言,細密的法律規定,對於強調「打擊犯罪」的警察人員,常覺「綁手綁腳」;實務上仍不時可見「無差別」的攔路臨檢,繼續遊走法律邊緣。這也顯示警方執法要兼顧維護治安及保障人權,仍有精進空間。

不過,警方執法絕非毫無彈性,關鍵就在「比例原則」。例如,法律規定「合理懷疑」,就不能「亂槍打鳥」、僅憑主觀認定,須有客觀情況;但若情況特殊或緊急,警察有權採取「即時強制」作為,縱有過當,人民也有事後救濟機會。由此來看,就不會陷入挺警或反警的意氣之爭。

李榮富以老百姓的切身遭遇,換得大法官解釋及立法,同樣保障了李永得的人權。倒是李永得親歷被盤查的恐懼,除了大罵警察,也該提醒民進黨政府制定「保防法」務必慎重,才不會成了自己口中的「警察國家」。

警察﹒臨檢﹒大法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