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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危險海域 印尼官船幹起「準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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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02:25 聯合報 方信雄/引水人(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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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琉球籍漁船「聖德財號」疑遭印尼巡邏船開槍。 記者蔣繼平/翻攝
分享我國「聖德財」及「連億興一一六號」漁船日前通過麻六甲海峽時,遭印尼公務船追逐及開槍攻擊,「聖」船遭擊留有十餘彈孔,所幸兩船共計廿人平安無傷。雖印方指控我漁船在其經濟水域作業並企圖衝撞,但真相仍待調查。
麻六甲海峽的海盜問題,廿餘年來一直是國際海運社會最關切與擔憂的議題,儘管國際已採行各種因應措施,但船員傷亡、船舶遇劫事故似乎未曾停止。從往昔海盜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可發現最大弱點就屬有效法律條文的欠缺,乃至執法者面對犯罪者無法可辦,助長海盜罪行猖獗。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是當今規範海盜行為最具代表性與權威性的國際法,然該公約有關海盜行為的定義,卻常引起爭議。該條文明訂,只有「因為私人目的」犯法者,始能構成該法所定義的海盜行為,卻給予因公共或政治目的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間。

因此儘管「聖德財」及「連億興一一六號」符合該公約「公海」與「另一船舶」的海盜案成立條件,但因犯罪行為係由某一國家政府、交戰國甚或恐怖組織所指使者,即構不上「為私人目的」之條件而不能適用有關海盜的相關國際法規。此即部分沿海國公務船敢幹起劫財勾當的原因。

據統計,全球沿海國管轄水域內的海盜案件占所有事故的八十六.五%,可見絕大多數海盜罪行發生在非公海外的沿海國管轄水域。此正是國際海事組織界定「攻擊船舶的武裝強盜」(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一詞的主因,期以補強公海以外水域有關海盜行為的法律規範。

如果此次印尼聲稱我國漁船在其領海內捕魚屬實,當可依法蒐證、登船臨檢,但不必開槍射擊,否則即可引用國際公約的準海盜規定。

最後,從航海專業觀之,麻六甲海峽海盜惡名昭彰,過往船隻無不快速通過,或貼近新加坡與馬來西亞水域航行,我國漁民怎可能冒險滯留聞名於世的極端危險水域作業,印方指控顯然有違國際航運與區域性海上漁撈作業常理,寄望主管機關蒐集船舶運航記錄與漁撈資料,提出有力反擊,以維護我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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