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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退費認列 放寬
2015-09-17 04:54:2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契約的退費收入何時報稅?財政部准業者二選一。依據新規定,生前契約退費收入列報課稅時點,業者可在實際收款或契約實現履約年度兩者中自行選定。

這項放寬規定,將使全台禮儀公司,自由視其營收狀況決定退費收入的繳稅時機。

財政部昨(16)日發布令釋,自新令發布日起,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取得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不予退還的款項部分,得選擇在履約提供殯葬服務年度認列收入。

依據內政部訂定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契約簽訂逾14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退還消費者不低於80%的全部價款,即退費收入收取上限為契約總價的20%。

在新令發布前,財政部考量殯葬服務業得不退還的款項,日後不論有無履約均可不退回,對業者而言,實質上等同收入已經實現,且簽訂契約時已完成收款,因此在2007年時規定,生前契約的退費收入,應在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不過,財團法人會研基金會今(2015)年1月7日發布函釋,推翻財政部的見解,認為在相關殯葬服務尚未提供前,包括退費收入在內的收入形同未賺得,不應先行認列收入,應待「履約提供服務」時,再將包括退費收入在內的所得列為收入並課稅。

財政部為維持帳務及稅務處理一致性,規定9月16日新令施行後所簽訂的新約,經殯葬業者選定收入認列方式,即應一體適用,且擇定後不得變更;9月16日前簽訂的舊約,維持舊制不變。image

問答/保險佣金所得申報 僱傭關係決定類別
2015-09-17 04:54: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北屯區石小姐來電詢問:保險業務員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依法合於執行業務案件,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保險業務員依雙方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合於執行業務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場所及工具、設備等;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報扣免繳憑單。

快訊/民雄所邀你提建言 25日主任與民有約
2015-09-17 04:54:26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納稅人的建言是提升服務品質的原動力,將於9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由蘇明信主任與您面對面共同直接溝通,歡迎民眾踴躍提出建言。即日起至9月18日止接受民眾預約報名,可採免付費預約專線:0800-000-321,網路報名Q68i@ntbsa.gov.tw或傳真報名05-2063928等預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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