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的促轉法制 製造社會仇恨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8-04-12 00:07聯合報 林憲同/律師(新北市)
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在立法院備詢表示,若促轉條例明確指認新台幣圖案含有威權象徵,決...
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在立法院備詢表示,若促轉條例明確指認新台幣圖案含有威權象徵,決議要新台幣改版,央行會「依法施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促轉條例是違憲立法,促轉法制將掀起統獨大對決。促轉條例創設違憲的「威權統治時期」暨對蔣公父子及黃埔軍人的凌辱,這是在製造更深的社會仇恨。

促轉條例創設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到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是「威權統治時期」,這是明顯違憲。上開四十七年橫跨訓政、行憲、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及李登輝繼位總統的四年十個月;做為上開期間施政基礎的訓政時期約法、憲法及戒嚴法與臨時條款,如何竟會構成「威權統治」?「威權統治時期」是沒有憲法基礎的違憲用語,自屬無效。

本條例針對「轉型正義」四字未做用語定義;這個空泛概念不能做為立法標的。本條例創設空泛名詞,等於概括授權政府可毫無法治界線去做獨裁認定,這違背民主憲政體制及法治國家原則;也違背主權在民的立憲原則而構成整個促轉條例的無效!

抑有甚者,「轉型正義」係襲用德國統一後的新憲政概念而來,這是套用外來概念而錯誤植栽成為立法標的。德國是因二戰遭到蘇聯及美英法四個外來國家的割裂統治,德國統一後才有轉型正義之訴求。反之,台灣是中華民國於卅四年十月廿五日對日廢約及光復收回的國家領土;小英政府焉能割裂國家主權統治行為一致性原則,而對台灣人民創設所謂轉型正義的立法理由?

其次,促轉條例第二條指明五種轉型正義事項,其中第五種所謂「『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於是立法院對行政院毫無憲法界限的空白授權。本項空白授權,自應準用民法第二四六條「『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存在而應歸於無效」。

其餘四種轉型正義事項,則已有現行法律或法制可供適用,根本不必重複立法:一是開放政治檔案已有檔案法;二是不當黨產處理已有黨產法 (是否單一對付國民黨而應構成違憲?另做他論);三是平復司法不法或還原歷史真相已有二二八條例、叛亂匪諜條例及民刑訴訟法制可供適用;四稱「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則是單純歸屬中央或地方政府(包括各級學校)行政職權,根本不必立法授權行之。以上五種促轉事項既屬徒托空言,焉用疊架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雖又加稱「促進社會和解」云云,這是形同狗尾續貂。本條例甫一通過就見台獨人士額手稱賀奔相走告,將要剷除中正紀念堂、慈湖頭寮靈寢或將磨刀霍霍追究當年任職警總、調查局、情治單位的黃埔軍人,甚至學校教官。這不就是小英政府被台獨脅持立法下製造的社會仇恨嗎?哪來促進社會和解?本條例等於空白授權任何想要挾怨報復蔣氏家族、黃埔軍人或外省族群的人,可公然對已死之人鞭屍,對尚存之人清算鬥爭?本條例裂解社會暨促轉會即將主導統獨大對決,全民姑且拭目看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