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法界人士 二親等會漏列子女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4-12 01:32 聯合報 吳建輝/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


日昨,中研院副院長王惠鈞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翁啟惠院長就中研院關於利益迴避與揭露之規範,並無違反內規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蓋因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於填表說明之備註處載明「二親等以內親屬範圍」,子女並不在備註說明所涵蓋範圍內。同時,中研院內規並經法界人士審閱過,認為並無疑義,從而,翁院長所為並未違反中研院內規。

此項發言顯有誤解法令,妄加解釋之嫌。姑不論翁院長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本院內規是否過度限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此業有監察院立案調查。筆者僅就內規與揭露表之填表說明兩者關係,以正視聽,並陳明並非所有中研院研究人員均附和於此項指鹿為馬之詭辯。

該項利益揭露表僅係執行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之具體執行措施,該項表格之備註欄並無更動或限縮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之權限,尤以備註說明欄既已臚列孫子女與外孫子女,則該說明欄「子女」之漏列,顯無限縮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中二親等定義之意圖。是以,翁院長是否違反利益迴避相關規範,自應依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為斷。無從以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之填表說明未納入「子女」,而脫免其迴避之義務。

再王副院長指稱:該項二親等之說明,業經法界人士審閱,認為並無疑義方加以公布。觀諸中研院由陳建仁前副院長所召集之利益衝突規範專案小組之組成,確有法律學者,除中研院法律所學者之外,並有院外法律學者參與。此等法學鴻儒料不致未能指摘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於填表說明之備註處未臚列「子女」之明顯疏漏,王副院長所稱之經法界人士究何何指?而此項以正面表列二親等之決定,由誰指示?亦應請王副院長具體指明?

莫非此之法界,係法界衛星之法界乎?


●不是廢文!想看編輯精選新聞?快加入聯合新聞網LINE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