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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綿稅 解決中央地方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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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01:32 聯合報 陳聽安/政大名譽教授、陳國樑/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欣見聯合報願景工作室專題討論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問題;謹以專業的立場提供一點想法。

中央徵起之稅收為國稅,如有與地方共享者,根據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共分」與「統籌」兩方式為之。

國稅共分或統籌存在許多問題。首先,劃分比例的決定武斷、無論述根據。其次,共分稅部分,徵起稅收須與地方共享,中央欠缺完整誘因;對地方而言,既然分成財源來自國稅,與地方自身財政努力無關,因此毫無增進地方財政努力的效率可言。統籌稅部分,並非所有徵起稅收全進國庫統支,中央仍然沒有完整誘因;對地方而言,就分配公式觀之,地方可分得款項,與地方財政努力或有些許關聯,但絕對難以達到效率的要求。

長久以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公式最為人詬病的正是—既要增進地方財政努力的「效率」,又企圖達到地方間分配的「公平」,結果是兩者盡失。共分與統籌的作法也讓中央與地方在財政上始終存在著對立與矛盾。

為解決上述問題,須跳脫舊有框架。在統籌稅部分,建議縮減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僅求公平面之「均等」目的,將原中央統籌分配稅改為「平衡地方財政款」。在共分稅部分,取消現有分成作法,改以「海綿稅」取而代之,鼓勵開徵地方稅,再以個人及企業所繳納之地方稅,在固定比率限制下,抵繳中央應納稅額;換言之,以地方所納之稅負,充作中央應納稅負之「稅額扣抵」。

舉例來說,現有國稅一百元,以共分或統籌方式交付地方五十元。「海綿稅」的作法,鼓勵地方徵稅,中央只須規定個人及企業所繳納之地方稅,可在不超過中央應納稅額半數之限額內,抵繳中央稅。如此一來,地方在不增加該地個人或企業總租稅負擔的情形下,自然會將其稅負定為中央之一半,而達到地方取得五十元稅收、所餘五十元稅收留給中央的實際分成結果。

為何地方自訂之稅負會剛好是中央的一半?若地方自訂稅負超過中央稅負的一半,由於多出部分不得扣抵,將使該地個人或企業之總租稅負擔超過一百元;若地方自訂之租稅負擔不到中央稅負之一半,例如只有廿五元,則所餘之七十五元會全進國庫,為中央取得,而該地個人或企業總租稅負擔仍為一百元,並未因地方少課而稅負較輕。

因此,若將國稅稅源視為一桶水,中央允諾地方之稅額扣抵,相當於給了地方一塊「海綿」,既然藉著這塊「海綿」所能吸納的水分全歸地方,地方不拿、白白不拿,所以稱為「海綿稅」。有了完整的誘因,地方當然會認真課稅,符合效率的要求。「海綿稅」也完全改變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原本共分及統籌下的對立與矛盾,變為中央與地方合力徵稅的合作關係。

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方向將是「中央放權,地方長大」;「海綿稅」是很好的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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