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回應司法期待 警察處理微罪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04-12 03:00聯合報 許福生/警大警察政策所教授(台北市)


微罪在各國犯罪中恆占最大比例,若最初階段無法有效處理完畢,勢必影響到往後處理重大犯罪的功能。因而如何提升裁判品質,減輕審理案件負擔,即時解決民怨並回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不正是司改國是會議的主要目的之一?

至於微罪案件分流的方式,有建議將部分微罪予以除罪化,惟將刑事犯罪予以除罪,茲事體大,如先前通姦罪除罪化之討論,法務部的民調仍有七、八成民眾反對。另有主張仿照德國訴訟制度,微罪應朝自訴為主的方向處理,只是現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豈不又增加人民負擔?或有引進日本的「副檢察官制度」,來提升案件的偵查品質,惟這不是又要增加人力成本?

事實上,日本之有罪率高達九十九點八%,除了警察與檢察官熱心從事偵查起訴工作,偵查與起訴階段亦確實施行外,與大量輕微案件交由警察自行處理密切相關,並獲得「精密司法」的美譽。

日本警察微罪處理權,乃是對於犯罪事實極為輕微,沒有處罰必要,因法律上的特別規定,由檢察官委由身為偵查主體之一的司法警察官,基於刑事政策上考量,所實施的一種猶豫制度,可稱為「司法前處理」轉向處分之一。

確實,警察微罪處理權難免會遭到微罪標準恐不一造成不公平現象,警察素質不佳恐遭受外界不當干預,甚且可能影響檢察官偵查主體地位之疑慮。

然就警察微罪處理權,不只符合訴訟經濟減輕司法負擔,又能達到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且可維持檢察官才是偵查案件之終結權人,亦可培養司法警察之偵查責任,並提升司法警察職務威信,對犯罪嫌疑人嚴厲告誡並要求家屬或僱用人對其嚴加監督,謀求對被害人為適當之賠償謝罪,以尋求法的平和回復,符合現行最熱門修復式司法的要求。況且此疑慮,亦可研擬一套具體裁量標準與處理程序、培養專業化司法警察人員,及強化相關單位配合措施以配套改進。

建構權責相符合理的偵查法制,達成精密司法目標,就從微罪快速分流處理開始,授予警察微罪處理權,回應民眾對司法期待,值得司改國是會議重視。

警察﹒國是會議﹒民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ndk 的頭像
    Andk

    andk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