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偵查不公開…勿有「小三」心態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03-20 03:46聯合報 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雲縣斗六
) 漫畫 波波 「小三」在社會學是負面的名詞,文學上曾謂「妾身未明」,而在法律學則有不同的解讀,其中可謂「妾」,現存二、三個判例可尋,另外則是民法「家屬」關係。惟通常是指定位不清,權利未明,因此,常有為了鞏固地位,產生許多維護權力的手段。 此一現象,在台北地檢署依洩密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又隱然浮現。 我國檢察體系附庸於《法院組織法》歷史悠久,究竟「檢察署」是隸屬於法務部的「行政組織」還是「司法組織」,恐怕「妾身未明」已深。

所以檢察官藉由起訴總統,正好凸顯了「維護權力」的三個手段。 一是「不准外人干涉家務事」,即使國家領導人也不可介入其中;一是「不准家中男主人剝奪妾身既得利益」,即使檢察總長也不可追懲檢察官;一是「要讓大家知道不好惹的獨立地位」,所以要打著「檢察獨立」與「偵查不公開」的旗幟,指責外人教唆與洩密,維護既得利益。 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之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實務包含「被害人之輔佐人」(如配偶、家屬、家長、醫師、社工人員等)和「特定被告之輔佐人」。
規範如此眾多之人,是否能真正貫徹「偵查不公開」,實令人存疑,更何況什麼程度叫做洩密更難認定。

加上法條規定「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便是最易使人誤解。
行政長官甚至其幕僚的行政指揮與行政協助是否包含其中?其次,既然,偵查不公開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當事人人權」與「司法審判公正」,則馬前總統發現「高層司法人員涉及司法關說」時,顯然,「偵查不公開」無法達到保障「當事人人權」與維護「司法審判公正」,此種狀況便可阻卻「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因為偵查不公開並不是一個絕對的原則,反而相反的「偵查公開」才能保護法益,那麼馬前總基於做為國家安全的行政最高首長關切不法的「司法關說」,有何教唆洩密可言! 檢察體系長久以來,傾向極力抗拒改革與監督。不起訴,外部無法監督。濫起訴,只能希望法院判無罪,還是無法監督。檢察官的惡行不會曝光、無人究責,當然就毋庸擔心,也不會謹慎與節制。而當法院自認和檢察同門,無法針砭檢察系統的缺失時,最終的惡果,就是法院也淪為同流,無法得到人民的信賴了。 在我國現行憲法體制之下,檢察官既是行政官也是司法官,但因隸屬法務部,所以「檢察行政」高於「檢察獨立」,「檢察獨立」猶如「妾身未明爭取權力」的必要手段之一,雖然亦具法理也頗得認同,但是終究必須接受行政指導。如果認為不妥,就該趁著「司改國是會議」增訂「檢察官法」與「檢察署組織法」加以改隸,而非以起訴自己認知的外人,去凸顯不合理的「小三心態」,維護已身權力而不自知。

警察﹒刑事訴訟﹒人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