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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快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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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3:46聯合報 尤英夫/律師(台北市)


我們已經習慣於法律公布後之施行,有所謂宣導、輔導期或什麼猶豫期間。因此,這次引起雙輸(勞資)或三輸(勞資與消費者)或四輸(勞資、消費者與政府)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動部聲稱三月前宣導,四至六月輔導,七月起才實施勞動檢查,大家也就接受了。

可是大家不感覺奇怪嗎?這次勞基法部分條文的三梯次施行日期,有的自總統公布日(一○五年十二月廿一日)起第三日施行,有的自一○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有的是日後由行政院決定。

除了尚待由行政院決定的第卅四條第二項條文之外,其他九個條文(包括一例一休)不就早就應該實施了嗎,那裡來的什麼宣導與輔導?可是勞動檢查了沒有,處罰了沒有,勞動檢查與對違規者處罰都沒有,這那是依法行政?

當然,我真正意思不是要認真執法,而是要認真修法,因為有二、三個條文有嚴重的執行問題,非修正不可。勞動部怕被批朝令夕改,其實不必介意,反正一○四年一年內立院就有修正四次勞基法的紀錄!

勞動部﹒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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