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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股權轉讓 有條件緩稅
2015-11-05 03:58:4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閉鎖性公司有助新創企業吸引人才。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財政部今(5)日將發布最新釋令,個人股東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權後,作價取得的股權所得視為其他收入必須課稅。但若訂有限制處分期間者,適用遞延課稅規定,以後延至可處分日再按其時價認列所得課稅。
財政部是配合今(2015)年7月1日修正公布的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發起人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勞務或信用抵充,因此訂定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課稅規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依據規定,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的實物所得,財政部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臻明確,以利閉鎖性公司發展,規定應按以下原則課稅: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的股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課稅。

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則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金額,計算股東所得課稅。

二、所稱「時價」是指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者,改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

三、公司在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可免予扣繳,但應在可處分日次年1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是閉鎖性公司的主要特性,股東如是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該股權即受限制處分約束,例如二年內不得處分等,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的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的所得課稅,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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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找親友掛名支薪 恐吃牢飯
2015-11-05 03:58:4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常可見到高所得者利用子女或是親朋好友的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較高的所得稅稅率。如果被稽徵機關查獲,當事人除了要補上所漏的稅款和罰鍰,還可能因觸犯刑責而坐牢。

國稅局指出,台灣的所得稅率採累進稅制,最低是5%,最高則可達40% 。因此,常見高所得者將所得分散到親友身上,用以逃漏稅。實務上看到的「分散所得」逃稅作法,多半是找親友當掛名的公司顧問,或是開立薪資所得給並未實際在公司工作的親人。

舉例來說,擔任公司總經理的甲君,每月從公司支領八萬元的薪資,還另有別的收入來源。為了規避高額的所得稅率,甲君明知其成年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只有在暑假期間回國擔任工讀生,竟然在徵得乙君同意後,指示財務和會計人員將自己薪資中的四萬元以乙君的受領薪資為名義存入乙君帳戶。甲君還製作了不實薪資明細單以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28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5萬多元。因為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

國稅局解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是用以處罰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可對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納稅義務人還須繳納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

在前述的案例中,當事人甲君因為製作不實的明細,因此也涉及了偽造文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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