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性侵累犯有機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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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03:06聯合報 鄭瑞隆/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
有性犯罪前科的通緝犯程姓男子涉嫌性侵女友閨密後,勒斃對方並盜取死者財物。 記者林伯東/攝影
青春年華女模特兒遭誘騙外拍被性侵殺害,並搶劫財物,更令社會大眾驚心的是,兇嫌竟是被通緝的性侵累犯。為何性侵累犯被通緝還能逍遙法外許久,並有機會再做出令人神共憤的重大案件?
一、不少性侵累犯還是容易獲得緩刑,原因是他們「有悔意、還在學、有誠意跟被害人和解、有付和解金」。其中許多性侵犯侵害的是網路裡或人際互動中認識的逃家或中輟少女(許多是來自弱勢或功能不彰家庭),這些被害少女的家長看到數萬到數十萬的和解金,放棄了堅持追訴而原諒加害人,法官也「宅心仁厚」予以輕判,因為此類案件兩造常常是合意或「半推半就」發生性行為,經常被誤為兩小無猜而不被認為是重大案件,通常最重就判刑「二緩五」,兩年徒刑緩刑五年。
其中,兒少身心受創、人格與價值扭曲及加害人常因獲得緩刑而得不到該有的教訓,早已被案件偵審人士拋諸腦後。許多性侵犯當庭悔悟也是一種「表演」,藉以打動法官的心。本次震驚社會程姓兇嫌之兇殘及僥倖心理,其實就在這樣的過程中被養大。
二、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判決有罪的性侵犯加害人若有逃亡或藏匿經通緝者,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資訊登載於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目的就是要保護社會大眾,免遭脫離監控或拒不接受社區處遇治療的性侵犯攻擊或遭受潛在風險。但警察機關並不很積極執行此一法定職責,除非有特別重大及矚目的個案在逃,且有長官或社會大眾嚴厲關切者。因此,程姓性侵累犯雖然拒絕接受社區評估處遇且已遭通緝,但社會大眾(包括潛在被害人)卻無法得知他就是高度危險犯,而無從自我防衛或與他保持距離。
個人呼籲政府相關部門及司法人士,正視許多對兒童或青少年有多次誘騙性侵的性侵犯再犯危險性,不是只以表面的減刑要件或有無和解加以衡酌,應多掌握性侵被告的性心理特徵、偏差的認知觀念、低自控高衝動、經常有意進入危險再犯情境的生活習性,審慎檢討動輒減刑輕判與緩刑的決定。
再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應適度修正,對真正高危險再犯的性罪犯,應接受嚴格的社區監督,公布其身分資訊廣為周知,以維護潛在不特定大眾的安全,畢竟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不應亞於加害人,而社會大眾免遭性侵恐懼之價值更是高於高危險性侵犯個人隱私之保護。
性侵﹒通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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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7 Tue 2017 04:03
誰讓性侵累犯有機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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