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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農產品免稅?綠委提案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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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03:02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根據所得稅法,凡是企業就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昨天臨時提案要求一級農產品應免課營所稅,並砲轟農委會與財政部,不該向從事一級農業的農民課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自力耕作的農民以及家庭農場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和營業稅,但是若規模變大、被認定為農企業,不只要多繳淨收入百分之十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也要繳最高百分之四十五的綜所稅、以及銷售收入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等。

目前不少農業經營成功,越來越具規模,面臨課稅問題,本月初財政部與農委會開會討論研議農企業課稅標準如:規模大小、營業收入、自營或兄弟分家等等。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邀請農委會、財政部進行業務報告,農委會說明「農企課稅對農業發展影響」,林岱樺問,未來畜牧業如果用外勞,有了員工,要不要課稅?財政部常務次長許虞哲回應說,依照目前的所得稅法,是要課稅的。

農委會指出,一級產業指的是非加工的農業,例如:生產雞蛋、養雞、養豬、養魚等等。若加工就是二級產業;三級則是服務業。

林岱樺說,會賺錢的是二、三級產業,她支持二、三級產業課稅,但農民從事的一級產業絕對不能課稅。她說,目前所有的豬雞牛鴨鵝等公會理事長都反對課營所稅。

立委黃偉哲則問,如果郭台銘開有機農場,是一個大公司,但內容是一級產業生產,這樣要不要課稅?許虞哲表示,農民自立耕作,如自己養的牛、自己銷售,就不用課稅;如果是成立公司就要課稅。黃偉哲表示,未來應該有機會再討論。

引起爭議的是生產雞蛋的「石安牧場」,有廿六萬隻雞、年收入一億多元,五年前國稅局開始追討稅金,目前行政訴訟中。

石安牧場董事長謝石泉表示,他不是不繳稅,而是目前財政部、國稅局、農委會對於石安是否要繳稅的認定不同。有的答覆說要繳、有的說不用繳,莫衷一是。他說,如果要課稅就要有一個標準,否則沒有公平性。

農委會表示,近日會再跟財政部開會討論農業經營要達到什麼樣的規模才要視為企業。

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表示,有些過去養豬四、五頭的豬農,後來經營得不錯,慢慢擴展成大戶;有的雞農做得不錯,兄弟分家後,是否可再視為家庭農場等,非常多樣態,都有待討論。

問答/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 轉移存貨要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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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01:14 經濟日報 台中訊

后里區石小姐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分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

企業備抵呆帳 兩方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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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01:1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而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各項損失須以已實現者為限。但如果企業過去呆帳發生率極高,可以就前三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用以合法節稅。

國稅局解釋,申報所得稅的各項費用和損失,原則上必須為已實現、已發生者才可認列。不過,基於收入和費用配合的會計原則,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可在呆帳實際發生前,先行估算「備抵呆帳」,而非等到呆帳實際發生時再認列。

根據現行的營所稅查核準則,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無論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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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抵呆帳計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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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適逢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企業被倒債的風險可能會突然大幅提高。為讓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能夠更貼近實際狀況,稅法中也規定,如果企業過去呆帳的實際發生率偏高,則可依照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的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適切反映應收款項可能無法收回的風險。

舉例來說,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2009至2011年底的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3,000萬元、2,000萬元及5,000萬元,各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為400萬元、300萬元及2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是指實際發生呆帳合計數占各年度「未減除呆帳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合計數的比率。

由法定的計算方式可以得到,2009年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應為11.76%﹝400萬/(400萬+3,000萬)﹞、2010年13.04%﹝300萬/(300萬+2,000萬)﹞、2011年3.85%﹝200萬/(200萬+5,000萬)﹞。將三個比率取平均數,2009至2011年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平均數應為9.55%﹝(11.76%+13.04%+3.85%)/3﹞。

由於甲公司前三年呆帳實際發生率偏高,皆超出1%甚多,因此甲公司得選擇改按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9.55%作為限度,藉此估列2012年應提之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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