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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四法」是無知?還是騙局?
2015-03-17 16:34:56

photo credit:d26b73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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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說:重大歷史事件總是會重複循環出現,後來馬克思補充說:第一次是悲劇,第二次就是鬧劇了。如果國民黨在2008年選舉提出的633支票,最後以跳票悲劇告終,那麼現在,在2014縣市首長九合一大選重大挫敗,馬英九辭職黨主席之際,所倉促提出的「加薪四法」(嚴格來說,是「分紅三法+加薪減稅一法」),則註定是一場鬧劇了。

台灣勞工的低薪,已經不是吃一帖特效藥就會好的病情,那是一種根深蒂固、日積月累的慢性病,沒有徹底從經濟體質調整開始改變,根本無法扭轉。

「加薪四法」背後涉及的終極問題是:「國家可否強制要求私人企業處分盈餘分配方式?」這在台灣私有財產權至上的個人資本主義國度當中,行政院長毛治國在回答國民黨籍立委時,已說明了一切,他說:「台灣又不是社會主義國家」。全劇終。

沒錯,在社會主義國家不允許私有財產,由國家計劃性經濟主導,中國在90年代改革開放之前,就是走這種經濟體制。當然也有一種國家,是從自由經濟體制轉變成社會主義體制。

例如,南美洲的委瑞內拉,原本反叛軍領袖查維茲在1999年透過選舉當選總統後,將原本自由經濟的體制轉變成社會主義體制,把許多私有土地收歸國有後分配給平民,並在2007年將歐美等各大石油公司,在該國投資的企業全部國有化。這其中還包括台灣中油公司100%投資的子公司(OPIC Karimum Corporation),一直到2013查維茲下台,經過國際法庭在2014年仲裁結果,才拿回9千多萬美金的賠償。

那國民黨現在推的「加薪四法」,是將走向私有財產國有化的社會主義道路嗎?如果是我也是很贊同的啦!但顯然不是。

目前國民黨所提出的「加薪四法」,絲毫沒有挑戰既有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不管是公司法,企業一旦有盈餘,就必須在「公司章程」訂定一定比例分配給員工,或是勞基法或工廠法的修正,有盈餘應分配給勞工或是上市公司必須提出「利潤分享計畫」。而這些都只是宣示性、非強迫地勸告。

因為企業盈餘分配的比率根本沒有明訂,也不敢明訂。那即使一家一千名員工的企業,該年度盈餘一百億元,每個員工僅僅分配一元,有無違法?當然沒有。因此要針對所謂違法企業重罰50-100萬,也是只唬人的把戲。除非明訂,企業該年度盈餘一定比例,強制要均分給員工,如此才有實質意義,但台灣過的了這樣的法令嗎?

再者,每家企業所處生命周期不一,有可能是正處草創期、也可能是成長期或成熟期,其經營策略自然不一。甚至,不同企業規模差距甚大,產業型態也不一,高度資本密集的石化業與小型餐飲零售業,強制盈餘一律必須分配給員工,適當嗎?在台灣現行的政經時空,可行嗎?

另外,「加薪四法」當中,唯一實質加薪的法案,是行政院提出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其希望透過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來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不過由於台灣的營所稅率17%,已經幾乎是世界最低,因此毫無誘因。而日本首相安倍提出的加薪減稅方案,之能夠有點成效是因為日本的營所稅高達35%,因此對企業而言,還有點邊際效益的誘因。但台灣營所稅已經是世界數一數二低,因此該法根本是空包彈,虛晃一招。搞不好還成了企業,「假加薪,真減稅」的門路。

有關解決台灣低薪問題,經濟體質的轉型,絕對是長期目標要做的,已有很多學者提出宏大的建言書,在此不再贅述。台灣社會最令人不滿的是,很多企業不是沒賺錢,但是勞工打拼奉獻,換來低薪過勞,企業獲利賺錢,老闆奢華揮霍,這種相對剝奪感,最令人無法忍受。

因此,如何落實「企業內分配正義」,是政府無法強制所有企業加薪之下,最應該立即執行的,而吸收社會大眾資金的上市櫃企業,更是不能會避這個責任。

首先,在企業外部,增加企業營運資訊透明化,對投資者公開董監事酬勞、一定高薪者年薪數額,企業薪資結構等訊息,讓股市投資大眾了解企業盈餘流向。

其次,最重要的是在企業內部,賦予勞工或工會更多的資訊權,甚至經營參與權,減少企業內部弊端。畢竟企業內員工都想穩定做到退休,投資大眾也期待企業正派經營穩定獲利,與企業主都是共同利害關係人,沒有人想搞垮企業,這種眾所皆知的三贏局面,唯一的障礙,就只是大老闆的貪婪與私慾而已。

其實只要金管會發布一些行政命令,更改一些準則,台灣所有上市櫃公司就立刻必須執行,哪還需要等到立法院修法。如此一來,才不會讓企業經營者以五鬼搬運手法,搞成企業虧損、私庫飽滿,掏空企業的騙術,最後,演變成坑殺投資人,拋棄勞工,國家擦屁股的殘局。

但是這不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ABC嗎?要不要做?就在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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