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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證券稅負 務實才是真公平
2015-09-18 02:34:18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復徵證所稅完成立法以來,一直被投資人認為是股市的干擾因素,洪秀柱版的修正案特色是,內含所得稅(公平)又不增加總稅負(效率),且內資、外資適用相同稅制(中性),持平而論,應是最合時宜,符合投資大眾期待的方案。我們期盼立法院朝野政黨能同心協力儘速修正通過,也希望各界能針對目前台灣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投資人的總體稅費負擔是否過重,一併檢討。
目前證券投資人要負擔的稅費,除了證所稅和證交稅之外,還包括股利所得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最高45%、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股利所得課2%補充健保保費,以及未來擬對股利所得再扣0.48%的長照保險費。這樣的課法過重嗎?
就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以及最高適用綜所稅稅率提高至45%,亦即名義上的富人稅而言,表面上似乎可以提高稅制的公平性,但衝擊卻是大幅提高證券投資人的稅負,從而造成規避行為,最終可能得不償失,也就是稅收減少,反而無以實現原擬實現的公平目標。
例如,以原制(全部抵減及綜所稅最高稅率40%)而言,設若公司獲利100元,除了課徵營所稅17元之外,設算股利總額課徵最高稅率40%,再抵減全部營所稅額17元,投資人的最終最高稅負為40元,有效稅率40%;但是新制之下最終稅負卻提高至53.5元(營所稅17元,設算股利毛額100元課徵45%,再抵減8.5元),等於股利所得的稅負急遽增加了13.5元,或是有效稅率提高了13.5個百分點。
問題之一是,綜所稅最高稅率提高至45%之後,與營所稅稅率差距17%又比原制更擴大,企業(尤其股權集中的家族型企業)若不分配股利,則最終稅負只有25.3元(即營所稅17元加上未分配盈餘加徵10%),顯然不分配盈餘的稅負比分配盈餘的稅負53.5元少了28.2元,必然造成分配股利的誘因下降。換言之,財政部為了實現「公平」而課徵的富人稅,其實對企業界是否分配盈餘的決策已經產生了干擾或扭曲,造成分配股利者稅負加重,不分配者稅負相對較輕,必然導致未來企業界的股利分配率下降。事實上,據聞企業界已經朝此方向進行租稅規劃以規避富人稅,顯然財政部原來期待的公平不但無以實現,甚至造成稅收損失,更不用說對企業分配盈餘的決策產生了干擾,這些都無助於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
第二個問題是,由於外資不適用設算扣抵制,原制之下的外資股東所得稅負本來就低於內資股東,新制的抵減率減半對外資的稅負毫無影響,只會使本國股東的稅負進一步提高,也就是更進一步擴大內、外資的稅負差距。承上例,原制的外資分配盈餘的最高稅負共33.6元(營所稅17元加上股利所得83元就源扣繳20%),本來就比內資最高稅負(40元)少了6.4元;新制下,外資稅負維持不變,但內資稅負提高至53.5元,比外資多負擔了將近20元,此無異是鼓勵國人以假外資方式規避稅負,最後也是導致稅收損失,公平也無以實現。
由此可見,「富人稅」徒有其名,光有理想,未必能心想事成,最後恐怕難以實現期待的公平。
何以如此?因為台灣是小型開放經濟體,租稅政策很難自外於國際上的「租稅競爭」;而開放經濟的特性就是「人兩隻腳,錢四隻腳」,若只為了公平而對資本課徵較國外重的所得稅費,資本外流比人才流失還快,外資和外國人才當然也不會進來。
因此,未來的租稅政策還是要追求「務實的公平」,也就是朝向降低稅費負擔方式,來擴大稅基,既公平又符合效率,尤其是綜所稅最高稅率高達45%,還有諸多其他費用,高於鄰近國家,已經到了非檢討不可的地步。政府應趁此機會,掌握稅制改革的正確方向。
2015-09-18 02:34:18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復徵證所稅完成立法以來,一直被投資人認為是股市的干擾因素,洪秀柱版的修正案特色是,內含所得稅(公平)又不增加總稅負(效率),且內資、外資適用相同稅制(中性),持平而論,應是最合時宜,符合投資大眾期待的方案。我們期盼立法院朝野政黨能同心協力儘速修正通過,也希望各界能針對目前台灣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投資人的總體稅費負擔是否過重,一併檢討。
目前證券投資人要負擔的稅費,除了證所稅和證交稅之外,還包括股利所得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最高45%、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股利所得課2%補充健保保費,以及未來擬對股利所得再扣0.48%的長照保險費。這樣的課法過重嗎?
就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以及最高適用綜所稅稅率提高至45%,亦即名義上的富人稅而言,表面上似乎可以提高稅制的公平性,但衝擊卻是大幅提高證券投資人的稅負,從而造成規避行為,最終可能得不償失,也就是稅收減少,反而無以實現原擬實現的公平目標。
例如,以原制(全部抵減及綜所稅最高稅率40%)而言,設若公司獲利100元,除了課徵營所稅17元之外,設算股利總額課徵最高稅率40%,再抵減全部營所稅額17元,投資人的最終最高稅負為40元,有效稅率40%;但是新制之下最終稅負卻提高至53.5元(營所稅17元,設算股利毛額100元課徵45%,再抵減8.5元),等於股利所得的稅負急遽增加了13.5元,或是有效稅率提高了13.5個百分點。
問題之一是,綜所稅最高稅率提高至45%之後,與營所稅稅率差距17%又比原制更擴大,企業(尤其股權集中的家族型企業)若不分配股利,則最終稅負只有25.3元(即營所稅17元加上未分配盈餘加徵10%),顯然不分配盈餘的稅負比分配盈餘的稅負53.5元少了28.2元,必然造成分配股利的誘因下降。換言之,財政部為了實現「公平」而課徵的富人稅,其實對企業界是否分配盈餘的決策已經產生了干擾或扭曲,造成分配股利者稅負加重,不分配者稅負相對較輕,必然導致未來企業界的股利分配率下降。事實上,據聞企業界已經朝此方向進行租稅規劃以規避富人稅,顯然財政部原來期待的公平不但無以實現,甚至造成稅收損失,更不用說對企業分配盈餘的決策產生了干擾,這些都無助於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
第二個問題是,由於外資不適用設算扣抵制,原制之下的外資股東所得稅負本來就低於內資股東,新制的抵減率減半對外資的稅負毫無影響,只會使本國股東的稅負進一步提高,也就是更進一步擴大內、外資的稅負差距。承上例,原制的外資分配盈餘的最高稅負共33.6元(營所稅17元加上股利所得83元就源扣繳20%),本來就比內資最高稅負(40元)少了6.4元;新制下,外資稅負維持不變,但內資稅負提高至53.5元,比外資多負擔了將近20元,此無異是鼓勵國人以假外資方式規避稅負,最後也是導致稅收損失,公平也無以實現。
由此可見,「富人稅」徒有其名,光有理想,未必能心想事成,最後恐怕難以實現期待的公平。
何以如此?因為台灣是小型開放經濟體,租稅政策很難自外於國際上的「租稅競爭」;而開放經濟的特性就是「人兩隻腳,錢四隻腳」,若只為了公平而對資本課徵較國外重的所得稅費,資本外流比人才流失還快,外資和外國人才當然也不會進來。
因此,未來的租稅政策還是要追求「務實的公平」,也就是朝向降低稅費負擔方式,來擴大稅基,既公平又符合效率,尤其是綜所稅最高稅率高達45%,還有諸多其他費用,高於鄰近國家,已經到了非檢討不可的地步。政府應趁此機會,掌握稅制改革的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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