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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長者…以房養老 要完善輔導諮詢
2017-10-26 00:30聯合報 呂宏勝/金融業(新北市)

金管會統計,11家銀行承做以房養老件數突破2000件。 記者孫中英/攝影
日前金管會規定簽訂以房養老貸款契約時,簽約人子女應陪同,引發立委的關注。

以房養老貸款並非創新產品,其在國外已運作數十年,制度已趨成熟,如美國一九八○年代發生大量不當銷售案例,就是因為申辦人多為高齡者,他們的抗風險能力,以及維護權益的意識較為薄弱,易遭誤導且不易了解產品內容,聯邦政府始建立獨立的諮詢機制,為申請者提供諮詢服務,由申請者先行偕同其家人洽諮詢專業機構,由諮詢機構評估其合適度。此外,為確保諮詢機構的公正獨立,及避免與銀行間的利益衝突,諮詢機構與銀行間並不得直接聯繫。

在香港以房養老貸款(安老按揭貸款)正式申請前,借款人必須先向獨立的第三人輔導顧問(律師)諮詢,成功完成輔導後,始可前往任何一家參與辦理安老按揭貸款的銀行正式申請。

台灣以房養老貸款由銀行自行辦理,政府並未訂定太多的行政規範,但就消費者保護而言,應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

觀察台灣以房養老貸款,不論是加速條款、擔保品等條款均與一般貸款相同,由於我國現行民法在法律行為上,其程序過程與實質內容,偏重維護程序過程(締結契約)的自由,然以房養老貸款申請者多為高齡者,他們的抗風險能力,以及維護權益的意識相對較為薄弱,如何保障他們從事法律行為的自由,尤其是締結契約實質上的自由,益顯重要。

台灣以房養老貸款仿香港之律師諮詢制度,將律師的諮詢認證列為撥款要件之一,但問題是,台灣目前是由銀行方辦理,缺乏社福單位的參與,所以只能由銀行先行與借款人議妥條件,再由律師見證,現況恐無法達到諮詢的獨立性,且律師人選或許是由銀行轉介,並無利益衝突的防範,此將無法促進借款當事人做成其決定的實質上自由,不利落實消費者的保護。

台灣面對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現實狀況,以房養老貸款有其必要性,也是一種趨勢,而完善的諮詢機制,是以房養老貸款能否達到保護消費者的要件。依據國外經驗,應由社福專業機構先行就老人身心、生活及家庭等狀況評估其合適度,以作為貸款申請之依據。然銀行是金融專業機構,並非社福專業機構,應無能力評估申請老人的合適度。為確保台灣的以房養老貸款諮詢機制的獨立性,及避免與銀行間的利益衝突,或可參酌國外的作法,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進行輔導諮詢認證,也許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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