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聯合/崇拜死刑的社會vs.鄙視死刑的法界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4-05 00:34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四歲女童當街慘遭殺害的事件震驚社會,頓時「廢死」之聲洶洶;有立委主張修法將殺害兒童訂為唯一死刑,廢死團體更成為民眾聲討的對象。數日後,台南一起傷害事件被誤傳「割喉」,數百群眾甚至包圍派出所,要求「交出人犯」。

我國《刑法》至今仍有死刑規定,多數國人也支持死刑,為何「廢死」卻屢激起強大民怨?原因是,目前制度上雖未廢死,但我國在二○○九年批准國際人權「兩公約」及施行法,儘管聯合國並未接受我國的公約批准書,在國際法上並無實質效力,但在執行面上,卻隱隱然有廢死之實:從扁政府到馬政府,曾連續四年半不執行死刑,導致死囚不斷累積。其後,雖偶或因應輿論壓力執行槍決,但至今「積壓」仍超過四十名,其中有人已判決定讞十多年;此外,近年幾起駭人聽聞的凶殺案被告都逃過一死,在在強化支持死刑的民意怒火。

從這些現象可以看出,當今台灣社會對「正義」和「刑罰」的想法,在菁英階級與普羅大眾之間存在極大的落差。這種矛盾現象,必須歸因於過度崇拜死刑的社會輿論,以及過度鄙視死刑的法界。

一般民眾對刑罰的認知,其實仍建立在「應報」的邏輯上:認為刑罰是一座正義的祭壇,犯人須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國家則透過對犯罪者的懲罰,來教化民眾「惡有惡報」的認知。問題是,近年在法學界及實務界幾乎都主張「預防主義」,認為刑罰的重點在降低犯罪,包括嚇阻他人的「一般預防」,或矯治當事人的「特殊預防」;如果還強調「應報」,就是落伍,就是民粹。

問題是,刑罰是否真能拋開「正義祭壇」的應報功能,則恐怕未必。最基本的「罪刑相當」原則,反映的就是應報概念:例如犯罪人服刑期滿,即使公開揚言再犯,國家亦無權將其繼續關在獄中以為「預防」。又如,殺人強盜之類的「重罪」,刑度大於偷竊詐欺等「輕罪」,原因並非前者需要較長時間才可能悔改,而在於它對社會正義的傷害度更大。同時,「罪」之輕重不僅取決於「犯行」,也要看「動機」;如謀殺與誤殺同樣傷害生命,但刑責各異。

因此,討論刑罰政策時,若認為「應報」完全不必列入考慮,邏輯其實難以自圓其說。而且,法律作為社會科學,終究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會實況,而不能僅在學術圈的「應然面」上打轉。過度不食人間煙火,認為刑罰倫理可以超越社會倫理,恐怕會積蓄出更多不信任與反彈。台南民眾包圍警方要求交人,甚至「搜索」派出所,其事雖然荒唐,卻暴露民眾法治素質實不及此的真相。

反過來說,刑罰當然也不可以一味迎合所謂的「社會期待」,否則,一旦落到「人民公審」的境地,民主法治皆將倒退。例如,許多人抨擊廢死人士「只顧罪犯人權,不顧被害者人權」,進而推出「壞人不配享有人權」結論,實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尤其,近年最引發民憤的「殺人狂」案件,兇手幾皆為精神病患或吸毒者,若當事人最後被判定無行為能力,又如何對其處刑?換言之,真要討論死刑的存廢,應考慮的是蓄意從事的犯罪案例,而非這類表面駭人、卻未必能「定罪」的案件。

觀察近年幾次重大刑事案件後的社會輿論反應,可以發現普羅大眾的法治想像,似仍停留在開鍘斬人的「包青天」時代;法學界則流於陽春白雪,完全不顧社會現實與情緒。如果這種南轅北轍的現象無法改善,現實面與理想面的矛盾勢必愈來愈嚴重,社會則將被繼續撕裂,法即難以服人。政府若不能透過教育提高民眾就事論事及就法論事的公民教養,卻以為標舉廢死即能打造民主理想國,那只是空談主義者的幻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