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讓殺人犯假釋?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4-05 01:30 聯合報 楊崇森/銘傳大學講座教授(台北巿)
近來國內接連發生無故殺人,甚至隨機殺害無辜兒童事件,令人髮指。報載有人建議將殺害小孩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但法務部有人反對說:德國日本與我國相同,並無此規定,且此種規定可能違反人權公約云云。這種見解恐有商榷餘地,且與有些外國實情不無出入。

按在美國犯人一旦判處無期徒刑關進監獄,就很難出獄。無期徒刑在美國即意味終身在監獄服刑,不似我國刑法幾乎一律可適用假釋,以致無期徒刑幾乎等同數年有期徒刑,與死刑落差過巨,致有些惡性重大犯人只怕死刑,對無期徒刑不在乎,有恃無恐。

依據研究美國行政與刑事司法制度之公益機構The Sentencing Project估計,二○○九年美國至少有十四萬人服無期徒刑。這還不包括判極長固定刑期,像一個阿拉巴馬人因綁票與武裝搶劫判服二百年之情形。事實上美國甚至是世界上唯一對十八歲以前犯罪,判少年無期徒刑而不能假釋之國家。

在美國假釋是有爭議的政治議題,許多州第一級殺人至少科無期徒刑,且規定不能假釋。依照聯邦司法部統計,至少有十六州完全廢止假釋制度,另外有四州對暴力犯廢止假釋制度。有一些州包括紐約州,對暴力重犯罪已經完全廢止假釋,聯邦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對所有判聯邦犯罪的犯人,不問是不是暴力犯,也廢止了假釋。 由此可見我國假釋制度,不問是否暴力犯一律適用假釋,確有深入檢討之必要。

此外准許假釋之權,在我國單純由行刑之監獄相關人員決定,權限不無過大之虞,是否另設客觀機構從嚴認定,似宜參考外國制度深入檢討。又假釋後如何有效監督假釋人,以免假釋出獄後繼續犯罪,整套制度似宜通盤檢討,不容漠視。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謀殺罪之追訴並無時效限制,很多州對擄人勒贖罪亦同。

事實上美國聯邦刑法對法定刑為死刑之犯罪,並無消滅時效規定,目的在使邪惡之徒難逃法網,立意可謂良好且合理。 日本為因應近年強力遏止嚴重犯罪上升之呼聲,已於二○一一年修正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取消殺人與強盜殺人罪之消滅時效規定。且對若干可處無期徒刑之嚴重犯罪,如強姦致死之時效增加一倍,即自十五年延長為卅年,可供參考。 外國,例如澳洲,對刑事政策甚為重視,經常深入廣泛研討,對犯罪犯人假釋效果作實證科學調查,且認為假釋制度防止再犯效果不彰。我國假釋效果正反如何?刑事政策與犯罪學有無實證調查?研究績效如何?似未見最高司法機構對公眾發布。

防範犯罪之研究發展尤屬司法當局職務重要之一環,更望司法院與法務部能加把勁,以發揮刑罰防衛社會之功能。

總之,法律應配合社會需要與社會環境之變遷,隨時研究修改調整,不應一成不變,假釋與時效問題亦不例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