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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期限 最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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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動部長陳雄文。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6)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江惠貞等人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訂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且一定要有合理補償。未來完成三讀後,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若不符合「勞基法」的原則,將視為無效。
為了防範企業間挖角競爭,企業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其他企業任職,在高科技業尤其盛行,為防止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先前在10月已發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這次則提升到「勞基法」層級。
官員強調,先前訂定行政指導係為行政命令,不具法律效力,只能做為法院判決依據,這次提升到法律位階,具有拘束性;若不符合勞基法原則,例如,若競業禁止期限超過二年,將直接無效,勞方可以完全不必理會。
依據昨日初審通過條文,官員表示,雇主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四原則。首先,雇主要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例如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的禁止不公平的營業規定、或是智財權規定,才可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第二,勞工職務及職位必須是能夠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第三,勞工被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第四是,雇主對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給予補償。
昨日朝野協商時爭議較大的是在於「合理補償」。勞動部先前公布行政指導,建議的合理補償是「不得低於勞工離職前平均薪資的1/2」,原本有立要求入法,但也有立委擔心一旦入法,原本是最低補償可能會變成最高補償,最後協商不入法。
官員也指出,高科技行業都有員工分紅或股票,一旦員工離職,雇主要求員工不得從事競業,也經常將員工分紅或股利當作競業禁止的補償,未來「勞基法」明確規定,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補償金,換言之,補償金必須在勞工離職後給付才算數。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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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科技業痛批 人才更快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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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陳昱翔、劉芳妙、詹惠珠/台北報導
立法院初審通過新增《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未來三讀通過後,業者對員工競業禁止規範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對此,包括大立光、仁寶等科技大廠持保留態度,認為此舉對企業發展不見得有利。
仁寶認為,以代工產業而言,競業禁止條款的影響性不高,會受到嚴重影響應是中、上游供應鏈業者,例如半導體、零組件等。仁寶未來會配合政策,進行內部人力資源的相關調整。
大立光表示,一般公司與員工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多為兩年,目前公司也是簽訂兩年,與政策方向一致,因此新政策對公司營運沒有太大影響,至於新增競業禁止可能限縮範圍及提出合理補償等,將依循政策走。
LED業者認為,政府此舉無疑是雪上加霜,過往競業禁止條款就已無法百分之百有效防堵內鬼、帶槍投靠,如今若將年限限縮至二年以下,只會讓人才流失更快。
競業條款/沒給簽約金 禁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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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6)日初審通過,新增「勞基法」第15條之1,未來雇主若未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不得向勞工要求最低工作年限。
目前職場上勞動契約,不少雇主要求勞工要訂「最低服務年限」,例如須在該公司待滿二年才能換工作。此項約定不符合勞工工作自由的權利,立院昨日初審通過,將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予以規範。
官員表示,依據通過條文,雇主若要要求勞工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
慈善團體獲配股利 屬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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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是團體投資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股利或盈餘,雖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屬「孳息收入」,應併入其他各項收入以計算支出比例,用來檢視當年度的所得是否符合免稅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實務上常可見到機關團體誤把股利計入所得額報稅,或是誤算自身的免稅標準,導致之後還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的使用計畫,徒增麻煩。
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慈善等機關或團體,因為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股利、盈餘淨額,是屬於「孳息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但機關團體在計算支出比例是否達到法定免稅標準時,應該要把股利納入孳息收入。免稅標準,意即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必須高於或等於基金每年孳息和其他各項收入的60%,該機關團體才能免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基金會102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總共350萬元(包含股利淨額50萬元)、和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180萬元,該基金會以收入300萬元(扣除股利淨額50萬元)計算支出比例為60%(180萬÷300萬元),誤以為符合免稅標準。
然而,正確的免稅標準計算方式,應該將股利納入慈息收入計算。
正確算法應該是以包含股利淨額50萬元的收入350萬元為分母,得出支出比例為51.42%(180萬元÷350萬元)。國稅局因而判定該基金會不符合60%的免稅標準規定。
此外,根據免稅標準的同條規定,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才能免納所得稅。而此案中基金會的結餘款已經超過50萬元(收入和支出的差額,350萬-180萬元=170萬元),該基金會應該編列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的使用計畫,經過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才能免納所得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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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都更 最重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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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已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明示或暗示自己為犯罪組織成員,脅迫民眾賣股、賣房子、放棄經營權或是脅迫都更者,都視為組織犯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0萬元。
法務部表示,組織犯罪條例自1996年上路迄今已18年。這段時間,不論是國內社會情勢或是國際打擊犯罪公約發展,已有不同以往面貌。為了與時俱進有效並預防及打擊犯罪,法務部在政務委員蔡玉玲協助下,推動了本次修法。依照最新定義,「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
法務部說,這次修法擴大了組織犯罪認定,只要三人以上,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或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就可認定為組織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以現行司法實務常見的四種犯罪類型,正面列舉作為組織犯罪型態。草案說,只要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連,只有出現四種行為,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行為包括,一、要求他人出售財產、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都更重建程序,三是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四是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等。
勞退預估足額提撥 可全數列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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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在今年初的增訂內容,雇主應該在每年年度終了之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如果該餘額不足以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的退休金數額,雇主應該在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此外,該筆預估足額提撥的退休金,必須實際存於勞動部指定的金融機構,其提撥的金額才可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可以費用列支。但財政部已於11月發布核釋,由於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一次提領足額,和原先的提領方式不同,可以不受上述所得稅法的限制,該筆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問答/38年6月14日前往生 遺產稅免補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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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新化區張先生問:祖父於民國38年4月2日死亡,因遺有二筆土地且多年來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現今應如何補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規定一律免補徵遺產稅及免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可辦理移轉登記。該所特別提醒,如屬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
問答/售自用宅租稅優惠 明年須符合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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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呂小姐電詢:明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自住房地,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須同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出售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上述出售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持有期間還可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也須符合自住房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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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動部長陳雄文。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6)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江惠貞等人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訂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且一定要有合理補償。未來完成三讀後,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若不符合「勞基法」的原則,將視為無效。
為了防範企業間挖角競爭,企業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其他企業任職,在高科技業尤其盛行,為防止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先前在10月已發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這次則提升到「勞基法」層級。
官員強調,先前訂定行政指導係為行政命令,不具法律效力,只能做為法院判決依據,這次提升到法律位階,具有拘束性;若不符合勞基法原則,例如,若競業禁止期限超過二年,將直接無效,勞方可以完全不必理會。
依據昨日初審通過條文,官員表示,雇主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四原則。首先,雇主要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例如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的禁止不公平的營業規定、或是智財權規定,才可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第二,勞工職務及職位必須是能夠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第三,勞工被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第四是,雇主對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給予補償。
昨日朝野協商時爭議較大的是在於「合理補償」。勞動部先前公布行政指導,建議的合理補償是「不得低於勞工離職前平均薪資的1/2」,原本有立要求入法,但也有立委擔心一旦入法,原本是最低補償可能會變成最高補償,最後協商不入法。
官員也指出,高科技行業都有員工分紅或股票,一旦員工離職,雇主要求員工不得從事競業,也經常將員工分紅或股利當作競業禁止的補償,未來「勞基法」明確規定,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補償金,換言之,補償金必須在勞工離職後給付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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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陳昱翔、劉芳妙、詹惠珠/台北報導
立法院初審通過新增《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未來三讀通過後,業者對員工競業禁止規範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對此,包括大立光、仁寶等科技大廠持保留態度,認為此舉對企業發展不見得有利。
仁寶認為,以代工產業而言,競業禁止條款的影響性不高,會受到嚴重影響應是中、上游供應鏈業者,例如半導體、零組件等。仁寶未來會配合政策,進行內部人力資源的相關調整。
大立光表示,一般公司與員工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多為兩年,目前公司也是簽訂兩年,與政策方向一致,因此新政策對公司營運沒有太大影響,至於新增競業禁止可能限縮範圍及提出合理補償等,將依循政策走。
LED業者認為,政府此舉無疑是雪上加霜,過往競業禁止條款就已無法百分之百有效防堵內鬼、帶槍投靠,如今若將年限限縮至二年以下,只會讓人才流失更快。
競業條款/沒給簽約金 禁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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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6)日初審通過,新增「勞基法」第15條之1,未來雇主若未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不得向勞工要求最低工作年限。
目前職場上勞動契約,不少雇主要求勞工要訂「最低服務年限」,例如須在該公司待滿二年才能換工作。此項約定不符合勞工工作自由的權利,立院昨日初審通過,將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予以規範。
官員表示,依據通過條文,雇主若要要求勞工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
慈善團體獲配股利 屬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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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4:5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是團體投資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股利或盈餘,雖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屬「孳息收入」,應併入其他各項收入以計算支出比例,用來檢視當年度的所得是否符合免稅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實務上常可見到機關團體誤把股利計入所得額報稅,或是誤算自身的免稅標準,導致之後還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的使用計畫,徒增麻煩。
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慈善等機關或團體,因為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股利、盈餘淨額,是屬於「孳息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但機關團體在計算支出比例是否達到法定免稅標準時,應該要把股利納入孳息收入。免稅標準,意即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必須高於或等於基金每年孳息和其他各項收入的60%,該機關團體才能免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基金會102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總共350萬元(包含股利淨額50萬元)、和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180萬元,該基金會以收入300萬元(扣除股利淨額50萬元)計算支出比例為60%(180萬÷300萬元),誤以為符合免稅標準。
然而,正確的免稅標準計算方式,應該將股利納入慈息收入計算。
正確算法應該是以包含股利淨額50萬元的收入350萬元為分母,得出支出比例為51.42%(180萬元÷350萬元)。國稅局因而判定該基金會不符合60%的免稅標準規定。
此外,根據免稅標準的同條規定,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才能免納所得稅。而此案中基金會的結餘款已經超過50萬元(收入和支出的差額,350萬-180萬元=170萬元),該基金會應該編列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的使用計畫,經過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才能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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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已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明示或暗示自己為犯罪組織成員,脅迫民眾賣股、賣房子、放棄經營權或是脅迫都更者,都視為組織犯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0萬元。
法務部表示,組織犯罪條例自1996年上路迄今已18年。這段時間,不論是國內社會情勢或是國際打擊犯罪公約發展,已有不同以往面貌。為了與時俱進有效並預防及打擊犯罪,法務部在政務委員蔡玉玲協助下,推動了本次修法。依照最新定義,「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
法務部說,這次修法擴大了組織犯罪認定,只要三人以上,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或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就可認定為組織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以現行司法實務常見的四種犯罪類型,正面列舉作為組織犯罪型態。草案說,只要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連,只有出現四種行為,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行為包括,一、要求他人出售財產、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都更重建程序,三是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四是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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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在今年初的增訂內容,雇主應該在每年年度終了之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如果該餘額不足以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的退休金數額,雇主應該在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此外,該筆預估足額提撥的退休金,必須實際存於勞動部指定的金融機構,其提撥的金額才可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可以費用列支。但財政部已於11月發布核釋,由於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一次提領足額,和原先的提領方式不同,可以不受上述所得稅法的限制,該筆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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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規定一律免補徵遺產稅及免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可辦理移轉登記。該所特別提醒,如屬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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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呂小姐電詢:明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自住房地,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須同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出售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上述出售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持有期間還可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也須符合自住房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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