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漏洞 還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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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00:24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台北市)


漫畫 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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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性侵害案件受關注,大家都希望實現公平正義,希望能一起防範,但更期待這股力量是讓機制變得更完善,讓加害人在法律程序中承擔應負的責任、受害者能得到政府更多資源幫助。
針對補習班狼師性侵,我國現行制度上存在缺漏,亟需法律補漏修正。

補習班的狼師,如其未具一般學校教職員身分,無法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只能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處罰鍰確定,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

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前開情形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應予解聘或解僱。且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

從以上看,法規似乎有規範,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的平台是否確實落實執行?目前有多少補習班狼師被列名通報、不再擔任補習班教職員?請監察院立案調查前開法律之執行及監督有無怠惰。

二、對兒童有性侵害疑慮但尚未判決確定,甚或因證據不足或和解致被輕放者,主管機關仍可依前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使其解僱離職,避免再對兒童造成傷害,而究竟有多少狼師因此被規範?該條意旨有無被充分落實?請監察院調查監督。

三、在法律制度建構部分,狼師如尚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性侵害定罪極其困難且至少要三至五年),依現行法令既無通報制度,且仍可繼續任教,對孩童而言,就像不定時炸彈,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實施經驗,對補習班的老師及工作人員建立通報制度,如查證屬實,應先限制其在繼續任教或工作。請政府馬上展開修法。

再者,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補習班作為用人單位及場所主人,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義務,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侵害、騷擾防治措施,設立專責申訴管道,並應於知悉有性侵害、性騷擾情形時,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我們想問,補習班確實依法執行了嗎?主管機關有確實稽查嗎?

以上都是政府現階段馬上可以做的事,還要再等嗎?

現行被害人保護機制仍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有些要修法,有些要監督確實落實。還有,性侵害防治人力、物力不足,第一線工作人員常心有餘而力不足,政府應挹注更多人力及資源,建構更完善的防制機制,讓被害者得到更多的照顧及協助,讓加害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這些都是亡羊補牢應做的事,才能預防下一個性侵害悲劇發生。

補習﹒性侵﹒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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