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酒品灌入買方容器 未包裝不屬於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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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04: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烏來區潘先生問: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而是直接灌入客戶自備容器,是否屬分裝行為?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
倘若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沒有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
問答/舊車換新減稅期限 報廢前後半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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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04: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舊汽車於2016年1月16日報廢,適用新車退稅之購買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因本條文於2016年1月8日生效,陳先生原登記之舊車於2016年1月16日報廢,則應於2015年7月16日至2016月7月16日間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聯強群環結合案 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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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00:44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公平會委員會議昨(30)日通過,聯強國際與群環科技結合案,聯強可因與群環結盟,發揮更大的經營綜效。
聯強公司在此次結合前,已持有群環公司40%股份,聯強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群環公司全部股份,並控制群環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公平會指出,此案屬於水平結合,雙方重疊的市場為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及伺服器銷售業務等,至於手機銷售業務部分,聯強與群環並無水平或垂直的關係。
結合後,聯強公司與群環公司在具重疊性的市場占有率合計達二成至三成,但因兩家公司分別專注於消費市場及商用市場,目標市場和通路結構均有差異。
而且聯強及群環的交易對象為品牌商、經銷商或系統整合商,上、下游業者皆為具有抗衡力量的賣方或買方,沒有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委員會議昨也通過美商Pfizer Inc.(輝瑞公司)擬與愛爾蘭商Allergan plc(愛力根公司)及美商Watson Merger Sub Inc.(Watson公司)的結合案。
太電掏空案 孫道存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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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04: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案纏訟12年,台灣高等法院調查認定,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侵吞公司資產數十億元,且不只一次,債留公司;合議庭審酌胡是本案策劃主導者,昨日依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判他14.5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
同案被告、太電兩任董事長孫道存及仝清筠各判刑三年、一年半,仝另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女秘書黃靜琳判刑九月、可易科罰金,前太平洋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四年四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胡洪九1994年利用太電資金在香港及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太豐行等公司,他將太電資金轉入後,再轉匯至146家海外公司洗錢,並用盡方法掏空太電資產約171億元,太電三任董事長仝玉潔、孫道存、仝清筠也涉案。
一審法院審理六年後,日前判胡洪九18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
孫道存和仝清筠分別判刑四年、三年二月,仝玉潔於審理期間過世,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全案上訴後,高院查出,胡洪九未經投審會核准就在境外設立太豐行投資,他連續侵占太豐行、太豐行投資所得資產;胡為了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他沒得到太電董事會授權,卻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也沒在財務報告揭露此事。
高院認為,胡洪九造成太電、投資大眾損失,太電更因此下市;孫道存隱瞞太電董事會及股東會進行海外投資,沒有如實記載會計帳簿表冊,未盡董事長職責,因而使胡洪九有機可趁。法官審酌全案審理超過八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改判四人九月至14.5年徒刑不等。
外國人在台領退休金 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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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04:1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外國人在台所領退休金逾免稅額要稅。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外籍人士在台所領退休金,超過免稅額部分也要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即使外籍人士的退休金是由境外公司給付,若期間曾有奉派在台灣地區工作,仍應按照在台服務年資比例,申報繳納退休金所得稅。
外籍人士自就業單位所領取的退休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的退職所得,依法應併入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財政部指出,若退職所得是由台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依規定計算所得後,應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籍納稅人在申報退職所得時,直接按照該筆扣繳憑單所得即可。
外籍人士的退休金若是由國外雇主給付時,財政部規定,這筆由國外雇主給付的退休金,需依其在台服務的年資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退職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可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退休人士申報所得稅時,按其領取退休金方式,分別適用兩種計算規定。以104年度退職所得且一次領取者為例,係採分層課稅原則,第一層可以全額免稅,計算時是以退職服務年資乘上17.5萬元的金額為限,若納稅人所領取的退休金總額並未超過全額免稅的限額,即可免課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在一外國公司服務30年後申請退休,2015年6月一次領取折合新台幣600萬元的退休金。甲在外國公司任職的30年間,期間有四年派駐台灣。
依據我國的所得稅法課稅規定,甲所領退休金中,有四年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換算退職所得為80萬元(600萬×4年/30年)。因甲是一次領取,適用分層課稅原則,其中,全額免稅限額是70萬元(第一層:17.5萬元×4年);超過70萬元部分,而未達第二層(35.1萬元×4年=140.4萬元)部分即10萬元,則須半數課稅。甲今(2016)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年資及退休金金額證明,應申報的退職所得則是5萬元(10萬元的半數)。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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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30 Wed 2016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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