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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大法官要重修法律語言學
2015-10-11 02:17:07 聯合報 王健壯
曾任紐澤西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范德比爾特(Arthur Vanderbilt),有次被記者問及他撰寫的某項判決中一段引發爭議的文句涵義,但他回答記者說:「先生,我們祇負責撰寫判決,但不負責解釋判決」。

「不解釋判決」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向信奉的原則,不但大法官在判決後不語,連最高法院的公共資訊部門也祇發送判決相關資料給媒體,卻從不針對判決回答記者所提任何質疑。曾任首席大法官的馬歇爾雖曾投書報紙,替他主筆的某項判決辯護,但他投書時用的卻是筆名。

這幾年,美國許多大法官雖然已打破法官不語的傳統,偶爾也會接受訪問、寫文章出書或者到國內外演講,但他們仍然謹守法官慎言的原則,所言所寫通常僅限於抽象性言論或司法行政,而不涉及具體個案判決的評論或解釋;像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兩度對大法官七三二號解釋發表意見這種事,連一向以好發議論而聞名的斯卡利亞(Anthony Scalia)大法官,也從未為之。

大法官七三二號解釋的解釋文祇有短短三百五十字,理由書也祇有兩千三百字左右,但何以字數這麼短的解釋會引發爭議?何以蘇永欽會認為所有媒體都做了「明顯而全面的誤導」?何以有人解讀大法官認定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違憲,蘇永欽卻予以否認?簡單說,何以一項解釋會出現各自解讀的結果?究竟是大法官解釋的語言或語意不明所致?或是其他人的法律甚至閱讀水準太低使然?

法律不是文學,文學語言容易產生歧義,但法律語言卻必須盡可能追求明晰,最理想的目標要做到像羅馬法所要求的那樣:法律必須讓所有人都懂。而所謂「懂」,就是語言要看得懂,語意也可以理解。學法律的人都知道,一般公民都看得懂與可理解的法律,才是容易被接受的法律,也才是公平的法律。法律文本應該如此要求,比法律位階更高、影響更大的大法官解釋,當然更應如此要求。

但台灣的大法官解釋卻經常與法律語言所要求的明晰原則背道而馳,不但一般人看解釋文時常有如墜五里霧中之感,連法律社群的專業人士也會在逐字推敲後產生不同解讀的結果。幾年前有關核四停建的五二○號解釋,以及這次有關土地徵收的七三二號解釋,不僅媒體誤報,連專家學者也誤解,就是兩個具體例證。但記者與學者專家每天與語言文字為伍,如果連他們都誤報誤解大法官解釋,遑論一般民眾?而既看不懂又不可理解的大法官解釋,於憲政何益?於民眾何利?難道大法官不應深切反省?

法律文本要做到老嫗能解的絕對清晰原則,雖是不可能也不必要之事,而且「法律文本若在法律意義上清晰,就會在語言意義上模糊」,也是立法者與釋憲者經常會碰到的兩難。但法律文本晦澀難解,難解到連法律社群也莫衷一是,卻絕對應該被釋憲者與立法者視為禁忌,否則雖然立了法也釋了憲,但語言或語意卻造成了歧義解讀,甚至讀之再三也不知其究竟意所何指,這樣的大法官解釋,要它何用?對大法官解釋的權威性豈不傷害至深?

大法官雖然不必有像莎士比亞那樣的筆下功力,但斯卡利亞大法官卻認為「如果文筆不好,最好別在上訴法院當法官」;台灣大法官的文筆如何?讀一遍七三二號解釋,也許就可以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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