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 衝擊銀行放款意願
2015-05-05 03:15:46 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司法院正在修訂「破產法」(債務清理法)。新版破產法將允許債務人用拍定價額,買回被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拍賣的抵押品,此舉恐讓抵押品價值一落千丈,重創銀行放款意願,高達5.1兆元放款餘額的中小企業,可能首當其衝。

該條文意思是:假設某公司(債務人)欠銀行錢無力償還,便會進入和解程序,銀行有權將該公司設定抵押的機器設備強制拍賣,以彌補損失。但該條文允許,這家公司可以用拍定價額將機器設備「再買回來」,簡單說,若該機器以5,000萬元賣出,公司便可用5,000萬元把它買回來。

銀行業者表示,原先有意參與標售的人,一看到這些機器設備未來將被債務人買回,勢必嚴重影響競標意願,進而使機器設備價格(意即抵押品價格)大幅滑落。這種制度設計的結果,最大的衝擊,就是銀行在保障不足的情況下,不願對信用較差的中小企業放款。

據了解,破產法修訂後將更名為「債務清理法」,歷經十幾年修訂,司法院已快完成內部修訂程序,將與行政院跨院協商討論。面對債務人擔保物權的制度將發生重大變革,銀行業者積極透過公會向司法院反映,盼能鄭重其事。

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10條規定:「和解方案所定清場期間屆滿前,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聲請或繼續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於拍賣公告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該標的物的擔保權及優先權。」

對於銀行業者的憂慮,司法院認為,債務人如願依拍定或承受價額清償債務,以避免強制執行,對該債權人並無不利,所以宜許債務人用現款將抵押品買回來。

另該法第243條規定,若為重整程序,因無拍賣價額,所以必須在法院裁定重整計畫前,請鑑定人對抵押品估價。但未來債權人強制拍賣時,債務人依然可以用「鑑定價格」將其買回。

【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司法院修訂破產法,且將更名債務清理法,其中對於銀行債權管理制度將有重大變革,引發金融圈關注。據悉,金管會正在蒐集銀行意見,待司法院與行政院跨院協商時,為銀行爭取權益。

在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允許債務人用拍定價格將抵押品買回,恐對銀行債權有重大影響,銀行公會已發函向司法院表達「再三考慮」的立場;金管會也將向銀行了解,修法對於實際經營有哪些窒礙難行之處,待跨院協商時再與司法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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