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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不對等 核安訴訟難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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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3 02:35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新北市)


東日本強震五周年前夕,日本大津地方法院針對福井縣的高濱核電廠三號機和四號機,做出暫時停止運轉的假處分裁定,為安倍重啟核電計畫帶來變數,也凸顯訴訟可否解核安問題的爭議。

以福島核電廠來說,從一九七八年開始,即有超過三十起大小事故,也因此引發一系列核安訴訟。

核安訴訟的型態,一種是對建廠的電力公司,基於核能高度危險性及事故造成難以挽回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等的侵害,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決停工或運轉。另一種方式,則是以損害無法回復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主管機關的許可運轉處分。

惟不管是哪一種,提訴者皆須有訴之利益,即是否有具體的權利受侵害,若只是為抽象的公益保護,或空泛的危險性指摘,就不具適格性,會遭法院駁回。而核能的危險性,在未發生事故前,要證明有具體侵害實有困難,就會造成訴訟障礙。

從一九七○年代起,日本出現諸多核安訴訟,法院即從完全否定的態度,到逐漸承認核電廠周邊居民的原告適格性。因核電廠周圍居民,即便核電廠未生事故,仍得面臨輻射及其汙染物的最直接侵害,可能罹患不治之症,自不應否定其訴訟權。

同時對於得以提起訴訟的範圍,也從核子反應爐的廿公里,逐漸擴張至六十公里半徑內居民;甚至在二○○九年,日本最高法院還允許到一百公里的範圍。

三一一後,日本核電廠雖全面停止運轉,但安倍上台卻開始重啟計畫,使大量核安訴訟進入法院審理。此次日本大津地院裁定停止運轉的假處分,暴露出民眾對核安的極度憂慮。

惟假處分僅是暫時的保全程序,提訴的居民如何證明核能對生命、身體侵害的因果關係?尤其原告方具有舉證責任,但核能資訊完全掌握在核電廠與官方,就會產生武器的不對等。若是再加上法官非核能專家,亦須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下,勝訴恐有極高的難度,這也是日本至今,居民多以敗訴收場,或長期纏訟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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