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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3 02:33聯合報 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黨產會追徵國民黨不當黨產,行政強制執行鬧得沸沸揚揚,行政執行署更曾烏龍查扣國民黨立院黨團之合法帳戶,這其中涉及的轉型正義議題,讓國人霧裡看花。

當社會走向自由化和民主化的過渡時期,符合實質法治國之轉型正義,時間上一定是在獨裁或威權體制結束後,新民主體制建立未穩之際,其目的不在張揚勝者為王,而單純為了鞏固新的民主體制,避免重蹈覆轍。

聯合國推動轉型正義,強調四大元素:促進真相、正義、賠償與保證不再發生。轉型正義固然是落實實質正義的一種措施,其首要關鍵在於發現真相,否則無從區分當時合法及非法,也就不能做差別性對待。學者陳芳明指出:「現階段有關轉型正義的討論,並未優先釐清歷史真相,就急性地追究過去威權時代之政治責任……轉型正義建立的目的並非只是譴責或懲罰過去的歷史,還更進一步尋求社會內部的和解;不僅如此,執政者必須為自己找到建立正義的據點,使轉型正義成為全民共識。」

蔡總統亦曾稱:「國家必須在還原歷史、找出真相後,才能告訴所有人過去就讓它過去。」然而,國內在真相尚未釐清前,就急迫清算政黨及附隨組織,背離轉型正義應有步驟。吾人須體認轉型正義各元素間緊密的交集關係,才不會演變成「轉型不義」:唯有真相才能有真正的正義,唯有正義才有真正的和解。

黨產條例採用一九九○年東德政黨暨政治團體法處理東德黨產之立法模式,但誠如司法院長許宗力二○○二年時表示:「東德模式只是一個參考,未必能移植到台灣來。我們和東德還有不一樣的地方,東德共產黨在形式上已經消滅,至少其政治實力業已減弱。中國國民黨雖然已經由威權政黨轉變成一個正常的政黨,但是國內在政治上有無實力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可能還有變數。」

東德是基於人民意願「由下而上」之草根民主,先訂定政黨法,並在政黨法內另以專門條文處理黨產問題;但我國卻是因政黨輪替後的執政黨以勝利者之姿「由上而下」,在沒有政黨法下追討黨產,這是本末倒置的。

因為政黨不可能沒有財產,在沒有政黨法去促進政黨公平競爭之狀況下,為了選舉等目的,我國歷任總統、政治人物莫不以成立基金會為時尚,而財團法人性質的基金會僅受民法七條條文低度規範,故有白手套、小金庫等譏評。毋寧妥速通過政黨法、財團法人法等真正促進民主政治之法案,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黨產會立案調查國民黨及婦聯會、救國團、中影公司等,無論這些個案未來結果如何,最根本的問題還是要回歸黨產條例本身是否違憲,此先決問題亟待釐清。

監察院早於一○六年三月提出黨產條例釋憲聲請,大法官莫再觀望;尤其黨產條例涉及政黨公平競爭與政治安定、社會正義,更因嚴重溯及既往危及人民結社權、財產權等,大法官們更應導正憲政亂象,避免憲法價值瀕於破毀,社會才能和解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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