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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空洞 如何保護家暴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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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7 02:37聯合報 呂健吉/華梵大學哲學系主任(新北市)


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右)涉及毆妻家暴案,童妻(左)自訴6年被童毆打超過50次。 圖...
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右)涉及毆妻家暴案,童妻(左)自訴6年被童毆打超過50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市議員童仲彥遭妻子控訴家暴,引發各界指責和輿論批評,因此童向社會大眾和妻子解釋並聲明退出民進黨。
對於家暴事件,特別訂定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此一法律只著重於防治和事後之受害人保護措施,對於加害者只有列「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此文中所謂故意及其他法律之犯罪的法律名詞,常讓受害者無所適從。

何謂故意,以童仲彥習慣於酒後家暴,算是故意嗎?而且,一兩次算故意嗎?還是要像這樣多達數十次才算故意呢?我在愛情哲學課中曾告誡學生,如果未來婚嫁對象有酗酒、好賭、毒癮和暴力傾向,這些是習慣性行為,不太容易改變,最好早早分手。

其次,家暴行為涉及哪些其他法律罪行,以最常見的肢體傷害而言,可能觸犯刑法普通傷害罪和重傷害罪,前者是告訴乃論,後者才是公訴罪。如果是輕傷害罪,需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有效,同時受害者需立即去驗傷保存證據,否則未來也難以告訴;受害者忍無可忍才想提告時,已錯失時效。

近日有媒體報導俄羅斯把家暴除罪化新聞,看了覺得怎會有此種倒退的法律觀念,但是細看台灣家暴防制法,針對家暴是否犯罪,是要依其犯罪行為來訂定罪行,這只是單純就犯罪行為來論,並沒針對家暴行為予以定罪行,此和家暴除罪化也無多大差別。

可以說,我們並沒有把家庭暴力中的家庭因素加進來,增加其罪責,反而在訴訟期間法官還可能有勸合不勸離的觀念。清官難判家事,家庭中夫妻、父母子女間難免有爭吵,但任何形式爭吵,都不該以暴力相向,特別在家庭、婚姻和同居關係原本就是以愛來建立維繫,怎會對其所該愛之人施予暴力行為呢?

更為人所不齒是,通常這些家庭施暴者就是以其本身所擁有之權力和地位對其不對等的弱勢予以暴力相待,並認為受害者無法脫離其關係控制,更頻頻施暴。

有人認為,家暴只要離婚就可脫離家暴糾纏,但若無法對施暴者給予更重懲處,那也只是離婚而已。

家暴不只是暴力,它還涉及家庭和社會倫理關係,加害者若是有嚴重暴力及累犯,應加重刑責,對受害者更要提醒如何保護自己權利;同時政府也應該更積極對家暴受害者提供更完善法律服務和事後之安置與輔導措施,讓受害者走出家暴陰影。

家暴﹒傷害罪﹒童仲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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