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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金融科技創新 如何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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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5 00:29聯合報 葉銀華(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什麼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的發展從電腦、網路的應用開始,加上智慧型手機、社群媒體、及時通訊軟體的普及,以及雲端運算、大數據分析的推陳出新,使得民眾透過網路平台,可以從事支付、理財、貸款、保險、籌資等金融服務,並且與購物、消費連結,開始進入大家的生活。

然而,金融機構是特許行業,涉及民眾資金與市場穩定,因此各有業法來監理,非金融各業是不能提供特定金融服務,違反者是有刑責。但是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傳統金融業已無法滿足民眾,或者非金融業者可透過金融科技提供效率高、成本低的服務,此時在一些國家遂開放非金融業者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務。

過去要提供金融服務,必須依法設立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且有一定資本額的要求,以及內控制度、風險管理、法律遵循的要求。現在的趨勢是不一定要設金融機構,反而透過金融科技平台,還更有效率,本文稱為金融科技業。當然,金融機構也需因應趨勢提供相關服務。

然而,如果把現有金融法規加到金融科技業,被認為扼殺金融科技創新,因此如何讓非金融業也參與金融服務的提供?有關試驗性質的經驗學習,國外稱為監理沙盒,台灣稱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乃因應而起。

台灣不落人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十二月十九日初審通過「金融科技創新」相關法案,包含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八個法案,提供業者試行金融創新商品與服務空間,讓金融業與非金融業都可來申請,試驗期間有刑法豁免機制。相對上述修正,行政院則有意另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專法,而這兩案將併陳,再送立法院黨團協商。

未來那些業務可以進入實驗?普遍認為涉及吸收資金、網路借貸與保證,不宜加入實驗,但是已有多家網路借貸平台業者,他們應該也希望加入。雖然普遍認為移動支付、機器人理財可能優先加入,但是消費者、投資人必須先瞭解其處於實驗性質。

在實驗過程中,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如何保證?業者在實驗過程當然要提供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但是如有紛爭如何處理?目前可能是交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但是金融科技業者需要繳費用、年費給評議中心?評議中心目前的運作是由金融機構繳交費用、年費來支應,如果金融科技業者不用繳交,則對金融機構是否公平?

雖然修法有提及,金融科技創新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通過者,業務若要經營,回歸受金融法規規範。然而,屆時如何轉軌藉以符合相關金融法規?若是以目前金融法規,金融科技業如何滿足一定資本額的要求,以及內控制度、風險管理、法律遵循的要求?

不管是稱金融監理沙盒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面對新的業務,需要金管會、金融科技業者、消費者與投資人的良性互動,才能有所成果。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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