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怎麼修…能讓勞資同心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12-25 01:00聯合報 鄭榮郎/正修科技大學工管系副教授(高雄市)


反對勞基法修惡23日大遊行,上百個工會、勞團等動員萬上人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反對勞基法修惡23日大遊行,上百個工會、勞團等動員萬上人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上星期六勞工團體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剛好也是筆者學校在職班碩士班課程。在職碩士班學生來源有自國營交通事業,也有來自中小企業從業人員,更有第二代經營接班者;工作年資有剛進入職場一至二年,或在職場超過十年以上年資,因此學生樣本剛好可代表勞基法相關關係者。順著當紅的話題,也跟在職專班學員有切身的關係,因此我們一番討論的內容,發現勞基法再怎麼修,都沒有辦法包括所有勞工的議題,勞資雙方能夠同心協力才是重點。

我們針對勞基法的修正有以下第一線的心得與討論,提供讀者參考:

一、每個月延長工時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實際上勞工加班工時是不可能達到上限,因為勞工加班只要達到某個上限,企業基本上已經有不成文的文化,使得加班只能到某個定點,企業的認知認為加班可能代表工作效率有問題,而員工認為增加企業的人力成本,只能視為對工作相對的義務貢獻。

二、每三個月延長工時加總一三八小時,彈性挪移加班額度,一個月上限為五十四小時:另一位第二代準接班者則認為,加班是企業因應業務需求而加班,加班代表企業有人力需求,也許是訂單因素、設備排程問題,將每三個月延長工時加總一三八小時,是可以接受的範圍,但勞基法再修補應該趕快確定通過,以因應新年度的排班計畫。

三、輪班間隔十一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八小時:間隔八小時或十一小時、或是通勤時間是否要包括十一小時在內問題,都已經變成枝微細節的討論,實務上員工一班輪班工作結束,並不表示馬上離開工作現場,其中牽涉到企業內規的條例,如要不要環境保護整頓、是否整理報表、要不要與工作單位的連續,進行輪班交接,因此輪班間隔的問題,是法令規定的原則,實際上在操作面,工作職場的還是有很多考量。

四、勞資協議後將彈性調整部分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九十%的中小企業都是沒有工會組織,即使有也是比較屬於福利性質職工委員會,根本沒有辦法依本次修法的精神討論,只能形成為資方的橡皮圖章。

勞資關係與勞動環境時常變化,因此勞基法修正的重點應在於:應該既保障勞工的權益,也給予企業經營的彈性,才能使台灣有向上提升最大的動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