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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像月亮 威信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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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02:35 聯合報 楊雲驊/政大法學院副院長(台北市)


柯文昌內線交易案,近日駁回上訴定讞,於高院之判決理由中,係以「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作為重大消息明確之時點,而同屬內線交易之力晶案判決,卻是以「實地查核完成後」作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兩案認定標準顯有不同,頗值推敲。

在我國,觸犯內線交易之刑責可謂重罪,證券交易法既然以重刑罰內線交易行為人,則就該行為之構成要件亦應明確規範,此為罪刑法定原則的最基本要求,否則人民無以遵循。惟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不但沒有明確規範,何謂「消息明確」之時點,且依證交法所授權之子法「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亦模糊難解,反造成實務認定不一致之情形。

由於影響公司股價之事件種類繁多,因此管理辦法雖嘗試提出各種日期,例如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等作為標準,惟判斷重點仍應在「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蓋此方屬動用刑罰處罰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破壞市場公平性之理由。否則,縱然行為人知悉消息,然如該消息尚未具體明確,即不應以刑罰相繩。

以力晶案對照,力晶與旺宏自九十四年八月開始洽談購買晶圓廠事宜,九月力晶進行評估,至十一月中至旺宏進行實地查核,並於十一月廿七日完成實地查核總結之會議報告。以「力晶向旺宏購買晶圓廠」事件言,若要達到「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最早時點應於完成實地查核總結報告之時,蓋於斯時方可據以判斷力晶是否會購買晶圓廠,也才有處罰此一內線消息獲利行為人之必要,最高法院於該案以「完成實地查核」作為重大消息明確化之時點。

然於柯文昌案中,據報載綠點公司是在九十五年九月與捷普公司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十月開始進行實地查核,迄十月底均尚未完成,實地查核雖仍在進行中,但時程上捷普與綠點仍於十一月九日在美國談判才與大股東簽立認股協議。本案判決理由竟以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雙方間簽訂一份「無拘束力意向書」作為內線消息明確化之時點,惟該意向書既無拘束力,且目的是為進行後續的實地查核,此時買方因尚未了解標的公司之財務業務等情形,根本無從決定併購是否要持續進行,以此時點為明確時點,恐嫌過早,亦與力晶案之認定標準大相逕庭。

相同事實卻是有罪與無罪天壤之別,並非只有發生在內線交易案,前陣子引發爭議的假油案,也發生自越南大幸福進口油品,卻被法院下截然不同的判決,引起社會矚目。

有人嘲諷「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在法官總強調「獨立審判」之餘,不要忘了,判決標準不一致,是造成人民不信賴司法的原因。台灣司法改革喊了那麼多年,何時才能達到判決標準一致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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