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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罷工 政府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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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04:13 聯合報 李復甸/文大法研所教授(台北市)


近來,機場淹水都掩蓋不住空服員罷工事件的喧鬧新聞。稍微了解一下罷工的始末,卻發現可能是件烏龍。

首先發起罷工原因之一,是華航要求空服員改至桃園園區報到,不能在台北松山園區報到,從台北到桃園車程不列入工時,引發空服員不滿。換言之,是上工在途期間應否納入工時的爭議。

依勞基法廿七條出差與外勤之工時計算,在「接獲公司通知,趕往公司參加緊急事故處理者,方得就往返交通費用或合理在途期間時數併入超時工作時數中,擇一報支。」在途時間併入超時工作時數,僅是極例外情形方適用,並非例常工時之核計方式。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卅四條第二項,訂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指勞工)在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對職業傷害納入勞保範圍,是為了扶助社會弱勢的公益。若是因為華航由公司善意提供交通車,而認為坐上交通車就叫上班,要計入每日八小時的工時,那恐怕為「得了便宜,還賣乖」。

其次,華航空服員罷工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出。事實上,該職業工會成員,包括華航以外長榮、復興等公司空服員在內。其發起罷工自生是否適格爭議。

桃園市勞工局未處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主體適格之先決問題,卻主張已召開調解會,只是勞資未達共識而破局。既然認為經調解,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廿五條,在爭議調解不成立時申請交付仲裁,卻又猶豫不決。政府在處理勞資爭議時,依法交付調解或仲裁,有什麼困難嗎?

中央與地方勞動機關固然以保護勞工為職責,但任由一場莊嚴的勞工權益爭取,變成了關公戰秦瓊的荒謬劇,恐非有為政府所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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