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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益經濟 停止顢頇減稅降費
2015-11-03 02:09:31 聯合報 陳聽安/政大名譽教授、陳國樑/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執政黨不分區立委一口氣提出包括:股利所得減稅、健保補充保費費率調降、廢止出售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所得課稅、刪除於一○七年起方才會實施的證券交易所得大戶課稅相關規定及取消員工獎酬股份緩課限額等五項減稅法案。除了《所得稅法》外,尚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與《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僅就股利所得減稅及補充保費費率調降兩項來看,稅收及保費減收合計高達九百三十三億元。
我們除嚴厲譴責這種不負責任、亂槍打鳥式的減稅提案外,更要提醒財政及主計部門,務必謹守《預算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稅式支出規定,尤其是對《所得稅法》的股利所得減稅提議,務必堅守非有替代財源不可減稅的大原則。
個人所得綜合課稅的根本精神為,加總所得及累進課稅兩大設計。經由加總結算,方得呈現完整的納稅能力;經由累進課稅,始得落實量能課稅、平衡所得分配的功能。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稅率部分即為累進,各類別所得中,第一類的主要內容即為股利營利所得。
然根據立委的股利所得減稅提案說明:適用綜合所得稅廿%以上之個人股東,取得股利所得部分,稅率以固定之廿%計徵;稅率未達廿%之個人股東,則維持原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換言之,相當於對所得全部或主要為股利、且所得淨額超過一一七萬元的個人(適用稅率廿%以上),就彼等的綜合所得稅,改採廿%之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此舉除造成估計的七百億元稅收損失外,還全盤推翻了所得稅綜合課稅的精神、違反所有關於所得課稅的學理與原則。
在效率的面向,單就特定來源所得提供租稅優惠,相較於以其他方式賺取的所得必須面對四十五%稅率,個人「當然」選擇稅負較輕的股利;若沒有選擇的彈性,則「當然」經由形式上的安排轉換所得名目。前者造成企業及個人經濟決策的諸多扭曲;後者則為逃稅或避稅,除稅收損失外,其間的安排與規畫更是純粹資源運用的虛耗。
就公平面向,何以單就股利所得,且僅就高所得者的股利所得提供租稅優惠?就水平公平的角度來看,辛勤工作所賺取的一千萬元薪給,何以必須負擔同額股利邊際稅率之二點二五倍(四十五%除以廿%)?就垂直公平言,僅就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個人提供租稅優惠,相對懲罰低收入者、擴大貧富差距。尤有甚者,就上述逃稅或避稅論之,股利減稅更是專為高所得者鋪設逃、避稅新導管。
此外,細讀立委所提股利所得減稅議案,直叫人為立法的品質憂心。該提案所修改的條文第十四條,分明為所得的分類,卻硬加入了稅率及稅額的計算。令人更啼笑皆非的是,不知所云的字句與修法說明根本兜不攏。修正條文的文字敘述為:適用減稅優惠的高所得者,「按財政部頒佈固定稅率以百分之二十計徵」;並非其修法說明所言:就取得股利所得部分,以固定稅率廿%計算稅額。
最後,舌敝脣焦,我們一再提醒,只靠減稅並不能解決經濟問題;顢頇地一味減稅降費,一定看不到效果,還賠上國家財政健全的基石。當丹麥人的幸福感可以來自繳稅占其所得的百分之六十時,台灣人依舊無法自拔於只會要求減稅降費的泥潦,兩相對照,差別何止以道里計。
2015-11-03 02:09:31 聯合報 陳聽安/政大名譽教授、陳國樑/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執政黨不分區立委一口氣提出包括:股利所得減稅、健保補充保費費率調降、廢止出售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所得課稅、刪除於一○七年起方才會實施的證券交易所得大戶課稅相關規定及取消員工獎酬股份緩課限額等五項減稅法案。除了《所得稅法》外,尚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與《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僅就股利所得減稅及補充保費費率調降兩項來看,稅收及保費減收合計高達九百三十三億元。
我們除嚴厲譴責這種不負責任、亂槍打鳥式的減稅提案外,更要提醒財政及主計部門,務必謹守《預算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稅式支出規定,尤其是對《所得稅法》的股利所得減稅提議,務必堅守非有替代財源不可減稅的大原則。
個人所得綜合課稅的根本精神為,加總所得及累進課稅兩大設計。經由加總結算,方得呈現完整的納稅能力;經由累進課稅,始得落實量能課稅、平衡所得分配的功能。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稅率部分即為累進,各類別所得中,第一類的主要內容即為股利營利所得。
然根據立委的股利所得減稅提案說明:適用綜合所得稅廿%以上之個人股東,取得股利所得部分,稅率以固定之廿%計徵;稅率未達廿%之個人股東,則維持原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換言之,相當於對所得全部或主要為股利、且所得淨額超過一一七萬元的個人(適用稅率廿%以上),就彼等的綜合所得稅,改採廿%之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此舉除造成估計的七百億元稅收損失外,還全盤推翻了所得稅綜合課稅的精神、違反所有關於所得課稅的學理與原則。
在效率的面向,單就特定來源所得提供租稅優惠,相較於以其他方式賺取的所得必須面對四十五%稅率,個人「當然」選擇稅負較輕的股利;若沒有選擇的彈性,則「當然」經由形式上的安排轉換所得名目。前者造成企業及個人經濟決策的諸多扭曲;後者則為逃稅或避稅,除稅收損失外,其間的安排與規畫更是純粹資源運用的虛耗。
就公平面向,何以單就股利所得,且僅就高所得者的股利所得提供租稅優惠?就水平公平的角度來看,辛勤工作所賺取的一千萬元薪給,何以必須負擔同額股利邊際稅率之二點二五倍(四十五%除以廿%)?就垂直公平言,僅就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個人提供租稅優惠,相對懲罰低收入者、擴大貧富差距。尤有甚者,就上述逃稅或避稅論之,股利減稅更是專為高所得者鋪設逃、避稅新導管。
此外,細讀立委所提股利所得減稅議案,直叫人為立法的品質憂心。該提案所修改的條文第十四條,分明為所得的分類,卻硬加入了稅率及稅額的計算。令人更啼笑皆非的是,不知所云的字句與修法說明根本兜不攏。修正條文的文字敘述為:適用減稅優惠的高所得者,「按財政部頒佈固定稅率以百分之二十計徵」;並非其修法說明所言:就取得股利所得部分,以固定稅率廿%計算稅額。
最後,舌敝脣焦,我們一再提醒,只靠減稅並不能解決經濟問題;顢頇地一味減稅降費,一定看不到效果,還賠上國家財政健全的基石。當丹麥人的幸福感可以來自繳稅占其所得的百分之六十時,台灣人依舊無法自拔於只會要求減稅降費的泥潦,兩相對照,差別何止以道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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