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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案/再議強制程序 應由當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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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2:40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 (新北市)


去年震驚全台的八仙塵爆案,士林地院日前判處被告呂忠吉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被害家屬質疑,明明如此大的傷亡,為何如此輕判?惟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並非司法已死,而是刑法規範結構所致。

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實不能算重;而由於此類案件,被害人往往會採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若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判處兩年以下徒刑,並給予緩刑機會相對提升。不過,八仙塵爆死傷慘重,依據刑法一罪一罰,亦可累加至三十年的執行刑,法院似乎也有重判的法律基礎。

只是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針對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即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的情形,必須從一重處斷。故如八仙案般,因為一次性的活動,就僅能算是一個業務過失行為,即便死傷者眾,最終也僅能以一罪論。既然如此,法官判處四年十個月,接近法定刑五年的上限,不能謂輕。

從八仙案判決,就讓人思考,是否有必要於刑法增加重大過失致死罪,以將法定刑提升至五年以上的條文。惟如此增訂,勢必牽動整個刑事法體系,不可能在短期間完成修法。更何況,刑罰加得再重,恐也無助於被害人求償。

此次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為審理,這雖是基於專業及迅速審判所為的考量,卻喪失附帶民事訴訟之免繳訴訟費用、證據共通及促使被告早日賠償等的便利性功能;甚至因求償金額高達上百億元,裁判費用驚人,陷入訴訟障礙。

更值注意的是,針對八仙負責人等的不起訴處分,因告訴人提起再議,且高檢署也已撤銷,似乎看到一線正義的曙光。惟若士林地檢署再為不起訴處分,就必陷入再議、撤銷發回的惡性循環中;而再議經無理由駁回者,告訴人雖有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權,但若案件陷入懸而未決的狀態,此種權利等同受到阻斷。

故現行再議強制程序,實應改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致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權利,否則,憲法第十六條所賦予給人民的訴訟權,等同由檢察機關所決定,違背人權立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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