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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索易遭質疑 亟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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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02:29 聯合報 楊宗鑫/調查官(台中市)


這兩天,關於司法警察機關在執行搜索時是否需報請檢察官指揮、何種情況下可以不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等問題,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作為一名基層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在此願分享一些實務上的經驗。

我國的司法警察機關成員,包括警政署、調查局、憲兵隊、移民署、廉政署、海巡署等機關內實際執行犯罪調查工作者,而廣義的刑事偵查,則包括由作為偵查主體的檢察機關實施的「偵查程序」,及由作為偵查輔助體的司法警察機關所為協助偵查的「調查程序」。

各司法警察機關,均有獨立調查案件之權限,待調查程序完成並確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後,再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在調查過程中報請檢察官指揮。通常會事先報請指揮者,多半是預期後續將執行其他作為或容易引發社會效應的案件,如必須對嫌疑人實施通訊監察、限制出境、凍結帳戶、羈押等作為時,此時因司法警察機關權限不足,由檢察官直接指揮將更有利於執行,而在發動如搜索、約談等強制作為後,做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也將更能抗拒可能遭逢的質疑或批評。

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時,原則上須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但在特殊情況下,刑事訴訟法賦予逕行搜索、附帶搜索及同意搜索等三種不需搜索票的搜索方式。逕行搜索通常是在情況急迫、來不及依程序聲請搜索票時的權宜措施,事後應陳報該管法院,若法院認為理由不充分時應撤銷之;附帶搜索則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在執行拘提、逮捕、羈押等強制作為時,為安全起見,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文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得為搜索;至於同意搜索則是在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時,可以不用搜索票直接搜索。

在實務上,司法警察機關在難以依法定程序取得搜索票時,往往會採用同意搜索;另外在時效急迫時,儘管司法警察機關也有權行使逕行搜索,但為了避免後續可能遭法院撤銷的困擾,也有可能使用同意搜索。同意搜索能否執行,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同意,因此為了順利進行,只能用各種方式軟硬兼施的讓當事人同意,並且立即要求其簽具搜索同意書。

由於這類的話術有時容易被解讀為言詞恫嚇,因此在作為結束後也難免會面臨搜索是否合法的質疑。此外,當事人在做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後,能否在搜索過程中撤銷同意,也是目前在執行同意搜索時的一大疑慮,由於法律對此尚無周延律定,極待政府相關部門能做出解釋,以免在實際執行時欠缺可依循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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