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看 台灣不該自主承諾減碳
2015-09-26 02:54:57 聯合報 施文真/政大國際經營與貿易系教授(台北市)
即將於十一月在巴黎召開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預計通過新的氣候變遷協議。為此,各締約方現階段最重要的準備工作之一,是提交「國家自主決定之預期貢獻」(INDC),至今年八月為止,已有歐、美、中、日、韓在內的廿九個締約方提交。

據報載,我國雖非公約的締約方,但亦打算提出我國之INDC,以表示我國在全球減碳工作中「不能缺席」。擬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國是否應該提出INDC。

首先,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我國若不提交INDC,是否將受到來自公約締約方的制裁?答案是不會的,因為目前的談判草案中,並沒有針對非締約方、或是沒有提交INDC的國家施加貿易制裁的條文。

再者,一國政府對國際社會做出片面宣示,在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下,將對宣言國帶來國際法上的義務。

於公約的談判脈絡下,雖然強調INDC並不會對提交國帶來具有拘束力的條約義務,但是,此一前提是,提交國為公約的締約方,我身為非締約方,提交INDC以後,是否可能帶來未預期的國際法義務,應該值得政府深思。

其次,由國內法角度看,溫減法中已經訂定我國長期減量目標以及時程,並且以階段性的管制目標為手段,目前已提交之INDCs,都是以二○三○年作為減量的終極時程,與溫減法中的二○五○年不同。

政府若打算比照現已提交之INDCs,以二○三○年作為我國終極減量時程,可能違反溫減法中的規定:就本法中所訂之長期減量目標來說,二○三○年的減量目標應屬於第十一條所指的階段性管制目標。

其訂定應透過諮詢委員會、經由召開公聽會的方式進行,未經過本條中所規定的程序,即透過INDC對國際宣示我國階段性的減量目標,可能有違本條規定之虞。

綜上,我國既通過具有減量目標與時程的溫減法,此舉即代表我國於全球減碳工作上並未缺席,實無必要提交可能引發法律疑慮的I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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