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過戶房地給配偶 不須課徵贈與稅
2015-09-25 04:00:5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市郭小姐問:過戶土地及房屋給自己的先生及小孩,是否要課徵贈與稅?如要主張買賣,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至於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問答/講師講演鐘點費 一年逾18萬要稅
2015-09-25 04:00:5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土城區陳小姐問:邀請講師為公司同仁演講,是否屬執行業務所得之講演鐘點費?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至於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所得人應全數列入所得申報課稅。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法拍屋欠稅 原屋主繳納
2015-09-25 04:00:5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如有欠房屋稅和地價稅的情形,原所有權人有繳納欠稅的義務。

一般而言,民眾訂立土地或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然而,經過法院拍賣程序而移轉產權的房屋或土地,不必繳清房屋和地價稅款,即可辦理過戶手續,時常導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處理完畢。

事實上,土地在法院拍賣時,先前所欠繳的房屋和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的欠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的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補充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和房屋稅,屬於優先債權,是可以先於一般債權獲得清償的債權,意即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果納稅義務人欠繳使用牌照稅,或是非執行標的物的房屋稅和地價稅,則是屬於次優債權,必須依照債權受償的先後順序依序受償。

營業人低報房價 須補稅
2015-09-25 04:00:5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現行法令規定營業人銷售土地免稅,但許多房屋的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價,疑似規避稅負。

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查有營業人價格明顯偏低,而當事人無法舉出合理原因,可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國稅局比對營業人買進房屋的入帳成本以及銷售房地資料發現,許多黃金地段的房屋價格明顯偏離市價,藉此規避應納稅負,造成國庫損失。

舉例來說,營業人以1,000萬元買入房子,經每年折舊計算後,市價約剩下700萬元,該營業人之後卻以500萬元賣出,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營業人若不能成功舉證屋況惡劣,實際價格應當遠低於市價,則國稅局可以要求依時價調整,補徵營業稅。

稅局判斷市價的標準有幾種資料可以參考,包括報章雜誌所載的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款價格,以及國有財產局出售的公有房屋的價格等。

國稅局強調,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比市價顯著偏低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重新認定銷售額。該局呼籲營業人勿刻意壓低房產售價,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

兩岸租稅協議 會計師教戰
2015-09-25 04:00:5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image
兩岸租稅協議已在8月簽署,民眾應注意修法前後的稅負差異。圖為湖北省設立首個台灣汽車電子產業園。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牽動9萬3,000多家台商的兩岸租稅協議,已在8月簽署,目前正等待立法院核備後生效,會計師指出,台商關注重點主要在於個人勞務所得、資訊交換和國稅局查核重點,提醒民眾注意修法前後的稅負差異。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昨(24)日邀請專家學者就稅務議題進行探討。KPMG執行副總陳彩凰強調,兩岸租稅協議未來生效後,將使得台灣及大陸間的投資更具吸引力,台商將可從中享受較低的股利、利息或權利金的扣繳稅率。此外,台灣公司提供大陸公司勞務,且不構成常設機構者,可適用營業利潤免稅的優惠。

陳彩凰表示,民眾關心長期在大陸工作者的稅負問題。根據協議內容,如果同時為台灣居住及大陸居住者,其身分按照永久住所、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和經常居所,依序決定唯一居住者身分。

因此,有些在大陸工作超過183天的台灣人,會認定自己的永久住所在台灣,所得也是在台灣。然而,台灣稅法不同於歐美稅制,採行屬地主義,上述身分的台灣人所得可能被視作在大陸付出勞務的薪資。身分認定不同,兩岸認定的所得稅稅額也可能有所差異。

此外,大陸稽徵權較為強勢,兩岸資訊是否交換台商也有疑慮。財政部之前表示,兩岸稅務資訊不會輕易交換,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的「四不原則」。

針對資訊交換的問題,陳彩凰指出,近年來台灣已和約30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但實際涉及資訊交換的案件不超過20件,而且資訊交換必須先經政府各部會同意才可執行,風險應該不大。不過,民眾仍要注意大陸當地的查稅方式可能會有因地制宜的情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