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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監察院好意思罰嗎?
2015-09-25 02:40:37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柯文哲去年在競選期間收到兩筆「未成年人」的捐款,被監察院認定違法,並發函要求說明;若未在期限內處理,依法可罰廿萬到一百萬元。問題是,看看這兩案的情況,監察院好意思從重開罰嗎?

這兩筆捐款,一筆是再隔幾個月才滿廿歲的大學生捐了一千元,另一筆是導演洪淳修應邀參加柯總部活動時,順手將收到的一千六百元出席費以一歲兒子的名義捐出,結果兩人都收到監察院的違法通知函。儘管公文只是要求當事人說明,但由於訊息的混亂加上若干媒體的過度解讀,此事已被演繹為「柯文哲亂收捐款將挨罰百萬」。

依法論法,監察院追究不當的政治獻金,當然是職責所在。然而,若未揪出財團或大金主的不正當捐獻,卻一味在這些顯然只是無心之過的小民身上大動干戈,難免令人反感,質疑國家機器捨本逐末、欺壓善良。畢竟,政府部門執法,必須合乎比例原則。

再說,《政治獻金法》規定候選人不得收受「無投票資格者」的捐款,主要是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既認定其無行為能力,即表示認知他們未必清楚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向這些僅捐出區區千元的未成年人裁罰,便顯有「殺雞用牛刀」之嫌。

何況,像洪淳修這樣順手將出席費捐出的情況很多,捐款人多半是出於「隨手公益」的善意,不覺得這是「政治獻金」;若要將他「移送法辦」,豈合比例原則?對這類情況,監察院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應該是要求收錢的政治人物退回捐款,並課以適當罰款,而毋需發雙掛號公文去恫嚇百姓。

四年前蔡英文競選時,也曾發生三胞胎獻「三隻小豬」的風波,不就以奉還小豬收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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