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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經營/梁小雷的王道經營觀 互利共榮
2015-09-11 04:46:09 經濟日報 何秀玲

大陸春和集團董事長梁小雷。 梁小雷/提供
分享王道思維具備分享、包容、利他利己、共存共榮、以德領導、順應自然等內涵。大陸春和集團董事長梁小雷認為,企業要落實王道文化和思維,企業主本身必須以身作則,才能塑造企業文化、有效地發揮組織力;另外,當企業規模愈來愈大,甚至跨國經營,更應尊重當地的文化及與眾不同的部分,落實互利精神,自然能與上下游業者維持良善夥伴關係,共創利益。
公司治理 以德領導

他表示,東方的創業型企業,成功要素是靠員工齊心,擁有共同價值,朝著共同方向使勁,而非靠西方嚴謹的管理制度,但是最近五年他碰到的新問題是,有人可患難、打江山,卻不能共用江山。

面對跨國人才管理、也一度面臨高層主管離職、或是公司整併整合,王道給予梁小雷頗大的啟發。

他提到,公司發展階段,初期一起打江山並獲得成功的一幫人,在公司轉型後,可能不見得是同一批人,尤其高級主管素質在轉型後不見得一樣,幸好他早前創業時就融入王道精神,現在也開始起作用。

「王道精神應該先做到讓大家尊重,被大家接受,甚至被認可。」梁小雷說,民營企業往往都是靠家族成員維繫發展,不容易聘用優秀的外來人才,因為「沒有孕育人才的土壤」,但是在春和集團,2萬名員工裡沒有一位是梁氏家族成員,希望提供員工一個公平的舞臺揮灑,這正是運用王道思維,也讓集團可無包袱地快速發展跨國事業。

今年7月梁小雷卸任春和集團旗下太平洋造船集團首席執行官職位,震撼業界,太平洋海工也從大股東退居二股東。

梁小雷謙虛地說,他是集團創始人又是最大股東,當集團內有家族色彩,容易成為企業的阻礙和問題,股東結構變化對公司治理有好處。

另外,當公司有一定規模,必須更有系統性的管理,讓系統和規矩來說話,就具備合理性和科學性,而不再是「某某人」領導,由老闆主宰所有事情的生殺大權,可以否定所有人。

而今他限制自己的權利,在董事會只代表一票,享受大權旁落的輕鬆狀態。

梁小雷也做了一個重大決定:明(2016)年1月10日他將離開中國大陸,定居海外,他笑稱 「要離大家遠遠的」。

他解釋,民營企業太講感情創業,「創辦人哪怕沒任何頭銜,員工們也都知道生殺大權在創辦人手上」,若他在公司,就算老臣只是找他聊天,他開口說出任何一句話,或做的任何決定,都可能對公司現有狀態產生影響,特別是當公司規模愈來愈大,涉及行業太多,他反而沒員工專業,不如徹底放權,讓員工也能盡情發揮才能。

跨國經營 互助合作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增強,中國已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經濟體,中國發展製造業、打造紅色供應鏈,如何根於王道,與其他國家往來?

梁小雷認為,中國經濟地位從封閉到開放,從前擁有廉價勞動力,30年取之不盡,如今這個優勢逐漸消失,中國開始掌握兩個「M」,一是Market(市場),另一個則是Money(錢),所以與他國往來過程中,「互利很重要」,尤其在地球村世界,國與國雖各自具獨立性卻也有互補關係。

他自己經營海外市場時,也不忘互利他國。梁小雷舉例,春和業務布局南美、俄羅斯、非洲剛果等國,這些地方剛發展,亟需提升本土技術,創造就業率,他個人從2005年起開始資助非洲年輕人到中國上大學,讓兩國間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除了培養人才之外,他也在當地建設衛生所、專門養雞場等,解決就業和生活問題,而不是只想著開發當地,甚至只想從中獲利。

中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提出「一帶一路」,象徵中國百年工程正式開工。梁小雷說,這個經濟合作概念,會與鄰近中國的國家如東南亞,關係更為緊密,現在春和集團市場戰略,正與「一帶一路」精神相符,海外發展定位,則是選擇較少人經營的非洲和南美洲,而不與「老鄉」們競爭。「東南亞有華人,可說國語,但我們希望國際化,經營陌生市場或許會遇到文化語言障礙,但卻也可能成為經營強項。」

對梁小雷來說,王道精神是互利、建立「捨和得」的信任關係,春和集團也正努力朝此方向走,不但讓王道走進集團的企業文化,也讓春和集團找到志同道合的合作夥伴。

智榮文教基金會「王道薪傳班」及經濟日報訂9月14、15日舉辦「王道論壇」,地點在香格里拉飯店三樓遠東宴會廳。報名網址:http://edn.udn.com/ACT/2015/wangdao/

連絡電話:02-35183963

看懂身體財報/手機滑不停 當心痠痛上身
2015-09-11 04:46:10 經濟日報 蔡清標
現代人的工作生活壓力大,也長期使用電腦與手機,而長時間的錯誤姿勢,造成身體痠痛的感覺總是如影隨形,姿勢不良會為身體帶來極大的傷害。

為什麼身體會痠痛?可以透過評估與檢查找出問題所在。

根據勞工局的調查顯示,最為困擾勞工的職業病中,排名第一的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比例超過五成,亦即每兩位勞工就有一人受此困擾。所以身體痠痛是相當常見而且很容易造成生活困擾的。

一般的健康檢查,大多是針對身體內部器官做詳細精密的檢查,對於身體外部骨骼、肌肉的檢查,大約僅限於是否有構造上的缺陷,並沒有專業的物理治療師,協助詳細評估全身的肌肉骨骼是否對稱,靜態或動態姿勢是否正確,也鮮少搭配醫療級的檢測儀器。因此,健康檢查的結果正常,並不代表沒有肌肉骨骼功能失衡的問題。

痠痛除了與情緒、壓力有關,多半的來源是因為姿勢不良、缺乏運動所造成。肌肉痠痛的產生有一個進程,以現在人常見的肩頸痠痛或腰痠背痛來說,是因為3C產品盛行,人手一支手機或平板,也經常使用電腦。

一般常坐辦公桌的人,工作時總是維持著相同的姿勢,看電腦螢幕時經常是頭部稍微往前傾,背部呈現彎曲姿勢,若是用筆記型電腦,頭部前傾則會更嚴重。

從人體正常的生理結構來看,姿勢不良加上長時間固定不動,是非常不自然的行為,長時間累積下來,就會形成脖子和肩膀痠痛,若置之不理、持續錯誤姿勢,頸椎的弧度就會逐漸歪曲。

此外,長久維持在頭部前傾又駝背的姿勢,頭部的重量對於頸椎會造成很大的負擔,脖子的肌肉與韌帶容易變得僵硬而肌力下降,進而容易使脊椎的椎間盤凸出。

要預防肌肉痠痛的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將身體結構包含脊椎與關節,維持在正確的位置上。

假如無法把長年累月造成的脊椎結構失衡調整回來,可能會造成更多更嚴重的症狀。

輕微的痠痛或是暫時性的痠痛問題,可以藉由簡單的拉筋伸展運動獲得緩解,但是想要把脊椎結構失衡的根本問題改善回來,則需要藉助相關專業物理治療師,透過全身的肌骨評估及醫療級儀器做檢測。

電視廣告中時常可以見到名人代言的痠痛藥膏、痠痛貼布或是痠痛塗膠,並且在廣告中強調加藥才有療效的觀念,殊不知這樣的描述誤導了國人,錯以為只要有身體的不舒服就可以藉由消炎藥的功效來治療,繼續不正確的使用我們的身體,使得身體的關節退化加劇。

此外,台灣有七成左右的人屬於輕微扁平足,只有二成多的人足部結構正常。別以為足部結構不正常不算什麼,足部構造的異常,會導致膝蓋、骨盆,甚至脊椎受力不均勻,產生歪斜,痠痛情形也就隨之而來。

如果有拇指外翻,或是腳底長出厚繭導致走路時疼痛難行,或是高足弓、扁平足等,都表示足部結構異常。

如何區分身體的痠痛是來自足部問題、還是其他姿勢不良呢?

這可以透過專業的醫師、物理治療師, 經過詳細、全身的肌骨評估,這些評估包括足部壓力與結構掃描,專業步態分析,以及合適的影像儀器檢查,確認身體的平衡狀態。

坊間的民俗療法、國術館人員,因為沒有受過正統醫學的訓練,接受治療的風險性較高,治療不當有可能引起中風、脊椎受損等重大問題。

(作者是臺北國際醫旅北投健康管理醫院院長,本專欄隔周五刊登)

會計師看時事/商譽價值,誰應負舉證責任?
2015-09-11 04:46:10 經濟日報 賴永發、李育昇
臉書買下WhatsApp、Google買下YouTube及Apple買下Beats Music都是全球知名的天價併購案,天價從何而來?從商譽而來。

在公司併購案中,收購價若高於被收購公司的淨資產價值,可能產生商譽。所謂「商譽」,是指被收購公司因信用良好、生產經營績效良好或掌握有先進技術等,而形成一種無形資產價值,以致企業願付出較高成本收購。

從數值上看,若收購成本高於被收購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差額即為「商譽」。

從稅務的角度來看,依據所得稅法第60條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商譽為無形資產最低可分五年計算攤折。而商業會計法第50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9條,也闡明購入的商譽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該出價取得之商譽即得認列為無形資產,並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

雖然上述的法律規定商譽成本需分年攤銷,但由於商譽是對於未來獲利能力的評估、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從稅務角度而言,商譽在計算實務上常有爭議。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商譽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應舉證證明其主張之收購成本真實、必要、合理,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衡量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或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依據聯席會議的決議,若商譽計算有爭議納稅義務人需負舉證責任,因此國稅局常要求納稅義務人舉證。

由於商譽屬對未來獲利能力之評價,性質上容有預測性質,無論納稅義務人如何舉證容有未盡之處,因而常遭敗訴。

以我近期代理的商譽訟訴案件為例,納稅義務人已就收購價格委請財務專家就併購換股比例合理性作出評估意見書,並就換股比例的計算作具體說明,及採樣同業公司,提出分析報告以說明被收購公司具有賺取超額利潤的能力,復提出國際性獨立評價機構意見,就收購成本合理性及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作說明。

然而,第一審法院仍以納稅義務人就收購成本的真實、必要、合理及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有說明未詳盡之處,認定納稅義務人並未善盡舉證責任而予以駁回。

納稅義務人不服並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推翻原審判決,認為納稅義務人所提出相關資料,已足以說明商譽計算,並指出設若原審認為納稅義務人說明不足,即「應在判決中具體說明上訴人舉證有何不足,而非得僅空泛指陳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第二審法院表示,縱使以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之觀點而論,「原判決亦無理由將上訴人應提出證據之證明度提高至如刑事有罪判決之舉證程度,必須證明到毫無可疑的程度」。

該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疑是對於上述聯席會議決議中,有關納稅義務人舉證責任的程度下一個明確註解。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可知原則上稅捐機關應就課稅事實負舉證責任,而納稅義務人負有相關協力義務,因此聯席會議決議雖認為納稅義務人應就商譽負舉證責任,但應在某種程度上予以放寬,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負過於嚴格的舉證義務,導致無法認列商譽成本而受到稅務不利益。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南區稅務部負責會計師、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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