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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繳稅調查報告 台灣排名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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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04:40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資誠昨天公布全球繳稅調查報告,在189個受邀調查的經濟體中,台灣排名第39。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吳偉臺指出,台灣整體繳稅排名持平,若能減少法律遵循的不確定性、增加租稅協定的簽訂數量,並減輕企業的勞工稅費負擔,排名可望前進。

資誠全球聯盟(PwC)每年與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合作進行繳稅調查,從各國的繳稅容易度來瞭解各國的經商環境。評估的主要項目為繳納稅款的次數、納稅遵循時間及總稅捐負擔率等三大項目,今年是連續第10年發布報告。

吳偉臺說,三大調查項目中包括稅率,因此租稅天堂或低稅率國家的排名領先。台灣雖然營所稅及租稅負擔率幾乎是全球最低,但因雇主要負擔的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相關勞工稅負負擔不輕,綜合下來使台灣排名落後於排名第29名的韓國。

吳偉臺指出,觀察10年來企業繳稅的變化發現,全球稅費負擔呈現降低的趨勢,但降稅的國家及降稅的幅度都趨緩,可能是回應各國氣候暖化、稅基侵蝕及財政不足等難題。

繳稅調查發現,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各國普遍進行電子化,使電子化申報與繳稅逐漸成為納稅遵循的主流。我國因為早已引進電子申報制度,e化的程度較高,納稅遵循時間比全球平均低了40個小時,表現優於其他亞洲國家。

繳稅調查顯示,全球企業平均要繳的勞工稅費(包含雇主幫勞工負擔的勞保費、社會安全捐等)為16.2%,我國企業負擔的勞工稅費為18.4%,歐洲則高達26.5%。

吳偉臺表示,我國雇主負擔的勞工稅費為亞洲四小龍之冠,中國大陸及越南因屬社會主義國家,勞工稅捐負擔相對較高。

吳偉臺說「查稅及行政救濟便不便利更重要」,繳稅調查不僅是要調查繳稅負擔及遵循時間,也要調查繳稅後國稅局查稅及行政救濟程序有沒有帶來不合理的行政成本,這樣才會完整。世銀已經受資誠的建議,將申報後的查核與行政救濟方式納入未來繳稅調查的項目。

學費扣除額 擬擴及本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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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04:40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修法,擴大教育學費每人每年2.5萬元扣除額範圍至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鼓勵國人進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26)日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擴大教育學費每人每年2.5萬元扣除額範圍至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不再以子女為限。
財政部對此指出,近年民意代表主張在所得稅法中增列的扣免額提案眾多,包括購書費、長期照護費甚至電影藝術等文化支出,都被認為應該納入減除綜合所得,合理調降納稅人的租稅負擔。

但是,眾多減稅提案不可能一一臚列,為杜爭議,財政部建議應就現行綜所稅各項扣除額進行全盤研究,朝向是否訂定單一比例扣除額,取代現行正面表列扣除項目的方式進行改革。

財政委員會將審查由立委薛凌等19人提出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每個家庭准予列報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限「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並不在教扣額准許列報的對象之列,立委認為並不合理。

薛凌等19位提案修法的委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大部分在職人員的學雜費並未獲得政府補助,也無法自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中減除節稅,與在職或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享有教育補助,或其本人在職進修亦有公費補助的情況不同,因此主張擴大所得稅法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對象的限制,准許本人或配偶在大專以上院校就讀時,其所支付的學雜費等,亦可用於減稅。

不過,立委提案亦將納稅人支付學雜費並列報扣除額的範圍加以限縮,除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及五專前三年者不得扣除外,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台分校、大陸地區各校院者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也一併排除在申報扣除之列。

財政部表示,每個家庭申報扣免額的情況不同,選擇列報需檢附支出憑證才能減稅的「特別扣除額」家庭,全台約有100萬戶,占總申報戶數不到20%。為兼顧納稅人的權益以及國庫財政負擔能力,可以考慮研究訂定單一比例的扣除額,取代目前逐項列舉的做法,以杜絕爭議。

納稅容易度 我排名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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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04:40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世界銀行與資誠全球聯盟組織發布「繳納稅款2016」調查報告指出,台灣的納稅容易度在世界排名39,次於韓國、香港和新加坡,但高於日本和中國大陸。企業總稅率負擔則為34.5%,和前一次調查相比微幅增加0.3個百分點。

這份報告調查中型企業在特定年份內的繳納稅款次數、納稅遵循時間和總稅捐率負擔,用來評估經濟個體的納稅容易程度(ease of paying taxes)。容易程度愈高,表示企業所處的租稅環境愈友善。報告中台灣雇主負擔的勞工稅捐為18.4%,略高於全球平均的16.2%。

報告表示,台灣納稅容易度的全球排名為39,比上次調查下滑了兩名。在亞洲各國中排名次於香港的第四、新加坡的第五和韓國的29,但高於日本的121和中國大陸的132。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解釋,台灣此次的排名下滑,並非因為本身租稅環境惡化,或是主要競爭國特別領先,而是非亞洲國家如冰島、斯洛維尼亞的全球排名改善。

他補充,此次調查的指標主要涵蓋企業所得稅負、聘用勞工相關稅負和報稅成本。若把台灣和韓國放在一起比較,兩地的社會福利和勞健保制度不同,導致台灣的企業所得稅負雖然較韓國低,但勞工相關稅負比較高。

問答/獨資事務所負責人 薪資伙食禁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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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04:40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某事務所郭先生來電詢問:獨資經營的事務所執行業務負責人可否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費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聯合執行業務者於契約內約定給付薪資者,其薪資費用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費用,又伙食費如為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自104年度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2,400元為限;除此之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費用。

問答/離婚重複申報扶養 須提養育子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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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04:41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新店區駱先生問:夫妻離婚重複列報子女免稅額,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夫妻離婚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該所說明,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

故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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