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晚/修正「精神衛生法」 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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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15:18聯合晚報 午後熱評

2007年精神衛生法上路,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強制治療鑑定門檻,人權、法律等代表加入審查會議,透過視訊了解當事人精神狀況,加上人權至上氛圍,原本每年四、五千人強制治療,逐年降低至去年僅剩七百多人。

以往只要精障者家屬提出需求,經兩名醫師同意,病患即需強制治療,費用由衛生部門買單;從某個角度來看,確實達到社會穩定以及減輕家屬壓力負擔等目的。

精神衛生法實施後,人權意識凌駕醫師專業,為了彰顯當事人有表達是否願意住院的權利,常以違反個人自由意志為由,限縮專業人員判斷。表面上,精障者人權獲得伸張,家屬卻有苦說不出,患者重回社區,家屬缺乏專業照護能力,街坊鄰居提心吊膽,引發不少問題。

精神衛生法除了強制治療,另有強制社區治療選項,對象為反覆發病、治療效果不佳、拒絕吃藥、家屬無法照顧等病情不穩定的患者,由醫師、護理師實際訪視、給予打針。這項措施幾近破功,僅剩強制治療患者出院後的追蹤輔導功能,實施迄今,每年僅四、五十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

強制社區治療在美、加、英、紐、澳等先進國家行之多年,在台灣難以推動,癥結仍在健保給付嚴格、過度核刪,人權意識抬頭,連打針也需審查委員同意。

在精障患者權益天平上,人權及醫療專業孰重孰輕,見仁見智,以前過於寬鬆,現在矯枉過正。精神衛生法應有修法必要,討論出一套合乎醫療專業、人權,且切實可行的強制治療模式。

衛生及社政單位應採取主動式服務,聘用社區個案管理師,增闢關懷據點,提供家屬相關法律諮詢。即使不符合強制住院規定,也能以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刑法公共安全危險罪、傷害罪,暫時約束情緒行為失控者,減少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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