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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丟我撿…中美水下探測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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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02:45聯合報 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高雄市)


此次被共軍扣留的水下無人探測載具。 (美國海軍檔案照)
此次被共軍扣留的水下無人探測載具。 (美國海軍檔案照)
日前,中共海軍在南海直接取走美海軍布放之無人水下載具,造成美方抗議。外界視此舉為中共對川普涉台言論的反應。然,若從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之條款觀之,對此一「你丟我撿」的衝突,將有另一番解讀。
首先,美方長期將他國領海以外之海域視為「國際水域」,並以此認為其海軍船艦可在此種海域「根據國際法」進行任何「合法活動」。但在UNCLOS體制下,根本就不存在「國際水域」此一名詞。該公約第八十六條更明文規定,在沿海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EEZ)或群島國群島水域之外的水域才是「公海」,適用該公約第七部分「公海」各條款,但該條規定並不使各國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在EEZ內享有的「自由」受到減損。美海軍此次作業處明顯位於菲律賓具有主權權利及管轄權之EEZ內。中共與台灣雖然迄今均未明確主張南海U形線內水域之法律地位為何,但若由中沙黃岩島劃出二百浬之EEZ,EEZ內。故美國實無國際法上的立場,認為該地點屬國際水域。

再者,美國在他國所主張的EEZ中究竟有無藉船艦進行軍事情蒐或水文調查的「自由」或「權利」?UNCLOS雖然賦予沿海國在其二百浬EEZ中對自然資源本身之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的主權權利,以及包括海洋科學研究在內之相關活動的管轄權,但他國在該等EEZ中仍然享有「公約」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與飛越自由、舖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之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公約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於是,美國軍艦或公船是否可藉航行自由而得以行使與該自由有關的軍事情蒐及水文調查等海洋合法用途,即成為爭議。

美國國防部官員明指,該無人水下載具享有「主權豁免」,可見美國視其為「軍艦」的一部分,並堅持在其所謂國際水域中享有從事軍事情蒐與水文調查之自由。但,由二○○九年美軍海測艦「無暇號」事件可知,中共並不認為UNCLOS賦予美國軍艦或公船在其EEZ內享有從事此種行為之權利或自由,且認為該等活動威脅到其國家安全,於是採行反制手段。

UNCLOS第五十九條針對此種EEZ內權利與管轄權歸屬之衝突提供的解決辦法為「在公平的基礎上,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及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加以解決」。此一規定聊勝於無。因此,只要美、中各持立場,類似衝突將會繼續發生,直到此一模糊的法律規範地帶得到國家實踐下的澄清為止。換言之,中共作為或許是在重行定義UNCLOS中他國船艦在沿海國EEZ內活動的自由與權利,用以支撐其在東海及南海中的海權主張。

中共﹒海軍﹒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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