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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修電業法不能背離自由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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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1 05:40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蔡英文總統希望修正電業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從《電業法》修正草案在民國八十四年第一次送立法院審議,廿一年來,我國電業法遲遲不曾納入開創性思維。其中原因,一則電業法是高度複雜、牽連甚廣的法案,因難以取得各方共識,只能繼續沿用舊有法案;二則是歷任主政者對於修《電業法》缺乏積極動機,以致過去多年電業法草案歷經六次小幅修訂,始終無法完成最後一哩路。
近月來,《電業法》修正突然變成一項顯學,這樣的變化,主要是蔡英文總統主張廢核,新政府因而將修改電業法視為推廣再生能源與推動能源轉型的關鍵。另一方面,在網路傳播效應下,不少公民團體認為,修改電業法將導致台灣電業的「財團化」;至於台電工會則擔憂電業法將造成台電公司裂解,導致員工工作權不保。由於多個話題同時發酵,電業法修法已成為當前政壇的熱門議題之一。

大家不妨先冷靜思考:為何要修改電業法?這點先想清楚,我們才不會因為各界不同立場、不同出發點的爭論,而模糊了推動電業法修改的初衷。修改電業法的核心精神,是推動「電業自由化」;在這個精神下,有「一個前提、三個目的」必須確認。那就是,在電力穩定供應的前提下,達成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用戶權益、營造友善分散式的電力發展環境。據此觀察,蔡政府目前主張的新電業法方向,已明顯違背了自由化的精神。

依新政府規畫,未來《電業法》將明列發電燃料配比規定,朝再生能源發電占百分之廿、天然氣發電占百分之五十與燃煤發電占百分之卅的目標邁進,所有發電業者都必須符合這項要求。問題是,上述發電配比究竟適不適合台灣,有沒有實踐可能,以及要如何實踐,政府並沒有經過嚴謹的調查與研究,就逕自規定發電業者要合乎此一規定;這種強制規定的作法,恐與推動電業自由化的精神背道而馳。

電業法的修改是為了實現電業自由化,確保有意投入電業的參與者擁有公平的競爭環境,進而打破電力寡占結構。理論上,若能吸引更多投資人進入電力市場,藉由競爭機制提升台灣在發、配、售電上的效率,配合民間需求端的自由選擇,將可讓台灣在整體能源使用上達到更佳效率。

政府光訂出目標是不夠的,還必須畫出前往目標的路徑圖,外界才能判斷此路是否可行。問題在,新政府滿口非核、綠能的口號,卻遲遲無法提出實質的細部規畫。尤其,當外界一再質疑能源結構調整勢必造成電價上漲,經濟部長李世光一味強調「電業法修訂跟電價上漲完全沒關」,卻說不出所以然。我國電價變動受燃料成本牽動極大,調整發電比例,怎麼可能不影響電價?政府計畫將天然氣發電比重從現在的百分之卅五大幅提升至五十,必然會影響發電成本;經長說兩者無關,只是在迴避問題。

部分公民團體與網民反對修《電業法》,主要是曲解修法方向所致。網路上流傳不少錯誤訊息,指電業法一旦修法,台電賺錢的發電廠將賣給財團,只留下不賺錢的輸配電業。這其實是可以輕易戳破的謠言,因為此次修法並未涉及台電的「民營化」,台電也不會因此而被迫出售電廠。但因為政府扭曲了修電業法的初衷,公民團體則誤解了修法方向,導致此一爭議激情有餘而理性不足。

要落實電業自由化,政府不宜也不應在《電業法》強行增設發電燃料配比,欲藉此達到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能源轉型的目的,其實犯了「倒因為果」的錯誤。政府應做的,是效法德國制訂能源綱領的類似方式,從國家發展的戰略層次去擬定能源配比與實踐路徑,再藉由電業法引導業者投入。簡言之,政府必須先設立符合我國國家安全需求的能源目標,再透過電業法引導官、民資金投入;現在的作法,則是目標和手段倒錯。

能源局日前於台電公司總管理處一樓大廳舉行第3場「電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大廳內擠...
能源局日前於台電公司總管理處一樓大廳舉行第3場「電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大廳內擠滿關心電業法的民眾。 記者侯永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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