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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 重要南海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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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01:30 聯合報 林滿紅/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台北市)


馬總統視察太平島,美國與若干台灣人民擔心是否影響東亞區域安全。媒體常引十一段線圖。實則南海問題,有更重要的法律基礎。那就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或台北和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本文將略說明這一條文的背景及其當前意義。

這一條文中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是負責此條談判的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胡慶育爭取來的。中華民國準備好的條約草稿,原照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除台、澎及西沙、南沙,還包括朝鮮、千島群島與南冰洋,日本代表說有關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土地,中日和約只能討論台、澎(該條所規定者,應以與貴國有關之地區為限,故主張僅規定日本國放棄台、澎,餘均刪略),胡次長說:南沙群島原在台灣轄屬之下,南沙與西沙才放入約文。而日本放棄之對象在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中具體指出是現在或將來有效統治範圍內的中華民國。

南沙群島原在台灣轄屬之下的背景是:一九三九年三月卅日台灣總督府以第一二二號告示將約占南沙群島三分之二面積的新南群島納入台灣總督府管轄,編入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區。針對東沙與西沙,台灣總督府雖未進行相同的轄屬動作,但在一九三九年後,日本在東沙、西沙,與南沙一樣,開始建築永久性房舍並派官治理。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法國和日本,都是在登島設置占領碑或簡易房舍後不久即行離開,而沒有長期駐守的建物。

開羅宣言除有關台澎的規定以外,另有「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後,我國政府接收三群島,並使西沙與南沙寫入中日和約。

如今東沙設有海洋公園,屬高雄市管轄,沒有國際爭議。一九五○年五月八日我國在西沙的駐軍撤退,中華民國政府雖未聲明放棄西沙,但大陸政府在西沙有其有效統治,越南根據法國在之前的占領歷史,與之有所爭議。南沙的一些島嶼,印尼、越南有所爭議。但對其中最大島嶼太平島,我國既有條約基礎,又有有效統治。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二一條提及:「在那些不適合人類居住或發展經濟的『岩礁』不應該作為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棚的基礎。」太平島上有適合人居的淡水,有南沙唯一的機場,有海巡署人員駐守,也有碼頭、郵局、氣象站、太陽能站、衛星追蹤站等等,我國官員及民間人士也不斷前往訪視。我國目前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依國際法的普遍適用原則,仍可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取由太平島往外二百海里的專屬經濟區。

中日和約是經過我國與日本整套立法程序,並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在聯合國登記為一九五二年一八五八號的條約。在我們沒得參加國際法庭即將討論的菲律賓所提太平島為岩礁案前,馬總統視察太平島,為國家向國際力爭,值得尊敬。在這些法律基礎上,應該不只陳水扁、馬英九,未來中華民國總統也都應視察太平島。我國總統視察太平島,除有利於釐清與菲律賓、越南等的爭議之外,更可以成為南海和平倡議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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