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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報酬與員工薪資 豈能混談
2018-01-06 00:44聯合報 林建山/環球經濟社社長(台北市)
行政院會上月底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圖...
行政院會上月底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關於公司企業獲利,依公司法應提撥員工酬勞(非薪資)比例極低,相對董監事酬勞,有逾百倍的落差,是否公司法制度上有「極大歧視與不公不義」?是否因此造成貧富差距拉大、薪資廿年停滯不前的主因?

在開放市場經濟,企業組織是最主要的「造餅機制」,也可說,是經濟社會成長的「經濟引擎」,企業「穩健前瞻投資」的總合,是國家「總合經濟投入」的最關鍵部分,這也是當年鄧小平盛讚民間企業投資以及企業家精神是國家能富能強的「致富英雄」道理之所在。

對於員工,其勞務貢獻,既有常態型的「工資」或「薪資」作為「勞務投入報償」;與投資人、股東、代表人董監事之投入,唯有依其投資份額貢獻比例分享「投資報酬」,以為「投資營運之激勵」,這正是「現代企業經濟」得以永續發展的根本基礎。

從這兒可以清楚析辨出「員工薪資」與「股東分紅」、「董監事酬勞」的本質屬性,完全不同,不可相提並論;當然更不可以將「員工薪資」與「董監事酬勞」之間劃上等號,否則,台灣自由企業經濟體制,豈非要為之破產?

現行公司法關於「公司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注意並非薪資)」規定,實係社會主義經濟規範加上中國農業社會習俗「年終獎金」而來的「特殊」條文,不在自由經濟社會法制中。這當中最需要明察的是,「員工酬勞」絕非是「員工待遇或薪資」。

四日「看錯病灶開錯藥誰吃掉我的薪資?」一文,企圖解答當前低薪、待遇落差、貧富差距問題癥結,引用我國特有公司法條文,可能引發社會「仇富反商」情結,對「不公不義」產生添油加醋之舉,恐誤導主政當局對我國企業體制誤下重手,勢必嚇壞投資人與台灣本土的企業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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