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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校護換藥/醫護業務 適度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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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00:21聯合報 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股法官(台北市)


校護能否換藥引發討論。 記者余承翰/攝影
校護能否換藥引發討論。 記者余承翰/攝影
報載,教育部誤解衛生福利部函示,禁止學校護理人員為學童換藥,造成家長不滿、校護反彈之新聞,引發大眾注意與回響。雖然衛福部澄清說:是教育部錯誤解讀,將與教育部溝通等語。但筆者基於法律觀點,不得不說:依現行相關醫療法律規定,校護若未經醫師指示,「原則上」確實不得擅自為學生換藥。顯然,這又是一個「不符人民情感」的法律觀點。
最根本原因是,我國醫療體系與相關法令設計上,乃以「醫師」為尊。除非其他醫事人員法令,明文規定得由各該醫事人員本於專業獨立執行之業務範圍外,只要是醫療業務,原則上都要經醫師指示、監督、照會、會檢,若未經上開程序擅自執行,除有例外情事,即可能違反醫師法。故,教育部的看法,並無錯誤。

那又要如何兼顧現實需求呢?筆者認為,並非無解套方法。因為筆者一再強調,「校護不得為學童換藥」僅屬原則,例外情形還是很多的。

第一,即「緊急狀況」。不少民眾誤以為,校護不得為學童換藥,那以後小朋友在學校受傷,校護也無法任何事,只能送醫云云。其實那是擴大解釋禁令。因為,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等規定,校護本就可為緊急傷病的處理與救護。若發生校園意外,校護可以、也有義務作第一線的初步處理。且視後續狀況繼續觀察,或緊急送醫,或請家長陪學童回家看診。

第二,若非緊急,而係日常生活換藥,也可由醫師根據個案診斷評估後,對符合要件學童開立長期醫囑或PRN醫囑,交由校護執行。

第三、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等事項,更是護理人員法規定護理業務,校護更可獨立執行,不需由醫師指示。

第四、無涉醫療行為之非處方、指示藥品的給予,一般民眾也可為之,更無論校護。

雖然有很多例外,筆者認為,正本清源是由衛生主管機關重新審視醫師、護理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的業務範圍。在不影響民眾生命身體健康前提下,將現行應由醫師執行或指示後交醫事人員執行的(廣義)醫療行為,適度開放予其他醫事人員獨立執行。

當然,筆者要提醒,當校護可執行業務越多,也代表校護的責任越重,稍有不慎,業務過失責任上身。故如何衡平,即有待主政者斟酌費心了。

醫師﹒教育部﹒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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