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變色 踩不到Uber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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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0 03:48 聯合報 鄭兆倫/資策會產業分析師(台北市)



上千輛計程車日前到立院外,抗議政府放任Uber載客。 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廿八日中國國務院發布「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為Uber與滴滴出行等網路叫車業訂立明確規範:中國要的是「受管理的網路化計程車」。Uber要在中國營運,勢必要放棄許多堅持。
管理辦法第一條即明言是「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可看出中國仍將網路叫車服務業視為「出租汽車行業」,而不是Uber自稱的「共享平台」。

與其說管理辦法是為類Uber的平台解套,不如說是中國明確劃定了「計程車網路化」的可依循路徑。

從辦法中的規範條文即可瞭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仍是一個受高度管制的計程車行業。公司、汽車、駕駛等經營的資格,仍全數由政府機關認定,而非由Uber等平台自由認定。

傳統計程車業者本來就屬於職業駕駛、亦使用專用計程車,因此傳統計程車行,只要建立網路平台,就能取得資格,與Uber共同競爭。

反觀Uber,在此辦法下須先承認自己是運輸業取得營業許可證、並協助所有Uber司機與其車輛取得相關許可證,方能經營。Uber不但需付出上述成本,更將被迫撤回其當初「任何人都能當司機」或「共享經濟」的號召,承認其服務是由專業司機與車輛,而非一般人與任何私家車提供。

另一方面,美國加州則採取較開放的做法,將類Uber企業定義為「運輸網路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 TNC),且司機車輛不需許可證。不論是中國的緊或是美國的鬆,都經過適當討論建立核心立論,才據此立論制訂法規,依此將Uber納入法規管轄。

回顧台灣,日前交通部匆匆擬定「多元計程車規範」,只提到顏色、預約、費率等表面問題,但牽纏許久的Uber議題,其問題核心在於「服務平台、車輛與司機應該由政府管制嗎?」及「管制或不管制的理由是否充分?」

交通部必須謹慎分析各項規範的法益所在,清楚說明怎麼管制對社會效益最大,才能在眾多企業與消費者民意擠壓下,立論站得住腳,不再做軟柿子。

Uber﹒計程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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