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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一再修 不如扶持強力工會
2017-12-06 00:46聯合報 許淑華/律師(台北市
我國勞動基準法於一九八四年施行上路,當時台灣猶處戒嚴時期,顯係為製造業量身打造之法律,證據如:一、第卅五條,每工作四小時、需休息半小時。二、第廿三條,除特約外,每月至少發二次薪水。試想,從事撰稿文案或設計者,當文思如泉湧之際,豈可能像灰姑娘,時間一到,戛然而止?(四小時到了,停手停筆!)又放眼今日企業,又有幾家是每半月發一次薪水?

這部法律猶如汽車修理廠技師的工作服,難以適用於千行萬業、婀娜多姿的上班族。當初之所以要訂定這最低勞動基準的規範,實在因戒嚴時期威權桎梏已久,勞方尚不得自由組織工會(享團結權),更是求溫飽之不可得,何來餘力與資方談判(協商權)?當年勞方串連不易,今日LINE、臉書等通訊、社群軟體發達,匯聚眾人已非難事。

故此部在戒嚴尾聲始頒布的勞基法,設計師既為製造業量身製作,如今面對服務業居主流下的千行萬業,適用上屢屢捉襟見肘,事屬必然。但要怎麼修呢?能修出上千條、以適合各行各業嗎?還是有可能讓主力工會(例:運輸業產業工會等)與資方談出不超過勞方體力負荷、適合該業大多數勞工的團體協約?

試看歐美國家工會之強盛,德國工會為勞工出面與資方協商,帶來穩定之勞動條件;但威權時代之台灣,卻僅任由樣板性職業工會、產業工會籌設(一方面作為勞保投保團體,二方面選舉時具若干固樁作用);是以政府不得不在一九八○年代,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訂定法律,以強制資方履行一定之義務。

企業工會則遲至二○一一年勞動三法上路後,才漸漸開始成立及運作。今日台灣急切需要的是各行各業的企業工會(中小企業勞工則可跨公司組織/參加產業工會)站出來,扮演裁縫師之角色。各行各業環境不同,淡、旺季亦有別,讓各行各業的工會與資方協商適合該行業(或該公司)的勞動模式,無疑是較佳作法,大家還是停止「所有人穿同一套衣服」的想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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