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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時間偵訊 應修法禁止
2017-12-01 00:34聯合報 高文文/公(新北市)
台北地檢署調查三中案,傳喚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庭訊超過十五小時,馬英九與律師數度...
台北地檢署調查三中案,傳喚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庭訊超過十五小時,馬英九與律師數度休息步出法庭。 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調查三中案,傳喚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庭訊竟然長達十五小時;遭國民黨發言人質疑,司法偵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有無政治清算嫌疑。
暫且不論案情內容及如何發展,檢察官長達十五小時偵訊,縱使當事人沒有異議,形式上已構成疲勞偵訊。其他案件的偵審程序,也常有類似情形,從早上開到下午,或從下午開到半夜。

筆者認為,長時間偵審,不僅損害當事人權益,也增加司法相關人力的負荷,實不容繼續辦理。建議主管機關盡速修法,禁止長時間審訊,只要逾越一定時間,都應停止審訊,翌日或擇期繼續審訊,才能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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