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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油案/法律vs.科學 頂新案的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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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01:53 聯合報 陳文卿/環保技術服務業(新竹市)

頂新案檢察官求刑卅年,法官卻判無罪,落差如此大,令人納悶。

當然檢察官呈堂的犯罪證據不足或太薄弱,是法官難以定罪的主要原因,但我們從判決書發現,檢察官談的是法律,法官卻是在做科學論證,而社會輿論的氛圍卻是民粹與政治。

檢察官起訴頂新違反法律處是:「進口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製造供人食用油脂銷售」。

然而法官卻從科學論證中說,「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作為飼料用,若經過精製程序後,符合CNS的食用標準可以作為食用。」

這就怪了,既然如此,明明食用油的價格比飼料油高很多,大幸福公司為什麼會自甘於將可以賣較高價的食用油卻貶抑為低價的飼料油?或者越南的豬比較高級,飼料用油的品質與給人吃的食用油一樣,因此給豬吃的當然也可以給人吃。

好吧,就算談科學,法官可能不曉得食品科學與化工不一樣。

化工操作是只要符合經濟性,過程可以添加任何有利反應進行的物質,只要最後被移除或中和掉,產品成分性質檢驗合格,並符合「質能平衡」的基本科學原理就可以了。

食品科學卻是涉及到人,原料來源不對、不能使用的中間添加物,甚至於生產機具設備不符合,就不可以拿來生產食品。而不是說這些添加物精煉後在終端產品中會被蒸餾移除掉了,裝廢棄物的容器與原料的容器也不能混用,而不能說桶子已經清洗乾淨就可以了。

大賣場裡賣不完的食品,既已經送到養豬場要餵豬了,不能說裡面還有一些未過期的麵包,外觀尚完好,味道也還沒變質,就可以挑出來送到架上賣給客人吃。

化工是硬邦邦的物質主義,食品則是純淨的人本主義。前者講求質能平衡,後者注重的是食品倫理,這是本質上最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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