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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縱論/陳冲:是你的 又不完全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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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23:58聯合報 陳冲
什麼東西是你的,又不完全是你的?這種有點繞口令的講法,其實是在說明數位經濟時代所有權的觀念。
本月初,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參與主辦一場論壇「Made in Future」,記者提到我表示「數位經濟時代,所有權的觀念改變,人們所擁有的很可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事後不少朋友質疑所有權怎麼可能不完整?
話是不錯,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長期以來,所有權被認為是一項直接、全面、排他的權利,例如你有一輛汽車,只要有牌照,個人有駕照,遵守交通規則(法令限制),就可以自由行駛(使用)、租給他人使用(收益)、更換零件或轉售(處分)。別人不能干涉。但是在數位經濟時代,這種傳統觀念,開始有所改變。媒體報導,美國電動車先驅Tesla,就於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不得將購車用於ride-hailing(叫車平台),換言之,買車後想要參加Uber或Lyft的團隊,就受限制,不就是欠完整的使用收益權?
大數據代表獲利,但政府與企業蒐集數據時,若未做好個資保護,恐將激起人們為捍衛隱私...
大數據代表獲利,但政府與企業蒐集數據時,若未做好個資保護,恐將激起人們為捍衛隱私權而做出反抗。圖為荷蘭資料保護局(DPA)上月警告微軟「處理使用其Windows 10作業系統者的個資,違反荷蘭資料保護法」,並提出可能會對微軟祭出罰款。 (歐新社資料照)
再看另一類似報導,美國有一個JD品牌的牽引機,市占率頗高,如有損壞或更換零件,以往在附近車廠維修即可,但數位時代後,因涉及內部程式及精密零件,廠商要求維修須至指定地點,非指定維修點即無法取得零件或相關軟體文件,引發不少客訴。因為牽引機的買主多為偏遠農場,指定的維修點動不動就在三百哩外,極為不便,因此美國不少農業州開始推動「有權修理」的立法(right to repair),要求廠商(尤其家電業者)釋出維修必要的零件及軟體文書。但廠商自認在數位時代,為提供最好的服務,或隨時掌握客戶使用狀態,不願接受right to repair,乃引發大規模的立法論戰。
過去廿五年來,internet深入每一家庭;過去十年來,行動裝置介入每人生活,一般消費者經驗上也發現以往「完整」的所有權可能已被侵蝕。實務上發現,當電腦急於開機使用時,突然出現操作系統強制下載更新的訊息,所有人被迫等待。在較複雜情況,甚至超過一小時無法使用電腦,所有人不禁要問自己的所有權完整嗎?(尤其是所有人滿足現狀,根本無意更新時)以往買下一項產品,該產品完全歸你控制的時代已然過去,這在智慧手機的適用時,尤為常見。
購買手機時,有時已有幾十個內建的App,有時視需要另行下載App。在前者情形,買到所有權不表示就可「直接/全面/排他」使用,例如字典的App,欲啟動時會詢問可否存取某些個人資料(幾乎都是與查生字無關的項目),如拒絕,則無法使用查字功能。如質問廠商,一定是制式回答「為提供客戶更好的服務」,或是比較法律面的答案「You are only licensed to use」,換言之,閣下只是買到一個「被授權使用」,這種所有權與傳統民法第七六五條已大相逕庭。
在法律上,業者透過契約條款當然已有完整的設計,因此這些「破碎所有權」產品的銷售,或「準強制蒐集個資」的App,在外形上皆合法,且有冠冕堂皇的說詞,例如:「以提供更佳服務為宗旨」或「禁止蒐集個資會導致硬體價格漲價」,卻未提其中有多大的商機。
消費者應該不否認經大數據分析,透過行動科技,廠商確有可能提供進一步的售後加值服務,或創造衍生商機,從而提升消費者工作效率與生活品質。但物極必反,也因此破壞所有權的完整及對個資的侵害。以往的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明顯不能因應數位社會,產官學及消費者團體宜共同研議修法,並至少引進一些補強措施。例如:消費者有權拒絕個資的存取而仍能使用App,如事後嫌服務不足,亦有權再協商;消費者購物時得拒絕「破碎」的所有權而仍可使用基本功能,並隨時有權重新加入;政府應保障消費者自由維修的權利以及獨立維修店取得零件、軟體文書的機會等等。
當然廠商的抗拒在所難免,但如不及早思考,則美國凱斯西儲大學Perzanowski教授,年初出版The End of Ownership一書中所述所有人不像所有人的現象,就是即將面對的實境。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東吳大學﹒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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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23:58聯合報 陳冲
什麼東西是你的,又不完全是你的?這種有點繞口令的講法,其實是在說明數位經濟時代所有權的觀念。
本月初,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參與主辦一場論壇「Made in Future」,記者提到我表示「數位經濟時代,所有權的觀念改變,人們所擁有的很可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事後不少朋友質疑所有權怎麼可能不完整?
話是不錯,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長期以來,所有權被認為是一項直接、全面、排他的權利,例如你有一輛汽車,只要有牌照,個人有駕照,遵守交通規則(法令限制),就可以自由行駛(使用)、租給他人使用(收益)、更換零件或轉售(處分)。別人不能干涉。但是在數位經濟時代,這種傳統觀念,開始有所改變。媒體報導,美國電動車先驅Tesla,就於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不得將購車用於ride-hailing(叫車平台),換言之,買車後想要參加Uber或Lyft的團隊,就受限制,不就是欠完整的使用收益權?
大數據代表獲利,但政府與企業蒐集數據時,若未做好個資保護,恐將激起人們為捍衛隱私...
大數據代表獲利,但政府與企業蒐集數據時,若未做好個資保護,恐將激起人們為捍衛隱私權而做出反抗。圖為荷蘭資料保護局(DPA)上月警告微軟「處理使用其Windows 10作業系統者的個資,違反荷蘭資料保護法」,並提出可能會對微軟祭出罰款。 (歐新社資料照)
再看另一類似報導,美國有一個JD品牌的牽引機,市占率頗高,如有損壞或更換零件,以往在附近車廠維修即可,但數位時代後,因涉及內部程式及精密零件,廠商要求維修須至指定地點,非指定維修點即無法取得零件或相關軟體文件,引發不少客訴。因為牽引機的買主多為偏遠農場,指定的維修點動不動就在三百哩外,極為不便,因此美國不少農業州開始推動「有權修理」的立法(right to repair),要求廠商(尤其家電業者)釋出維修必要的零件及軟體文書。但廠商自認在數位時代,為提供最好的服務,或隨時掌握客戶使用狀態,不願接受right to repair,乃引發大規模的立法論戰。
過去廿五年來,internet深入每一家庭;過去十年來,行動裝置介入每人生活,一般消費者經驗上也發現以往「完整」的所有權可能已被侵蝕。實務上發現,當電腦急於開機使用時,突然出現操作系統強制下載更新的訊息,所有人被迫等待。在較複雜情況,甚至超過一小時無法使用電腦,所有人不禁要問自己的所有權完整嗎?(尤其是所有人滿足現狀,根本無意更新時)以往買下一項產品,該產品完全歸你控制的時代已然過去,這在智慧手機的適用時,尤為常見。
購買手機時,有時已有幾十個內建的App,有時視需要另行下載App。在前者情形,買到所有權不表示就可「直接/全面/排他」使用,例如字典的App,欲啟動時會詢問可否存取某些個人資料(幾乎都是與查生字無關的項目),如拒絕,則無法使用查字功能。如質問廠商,一定是制式回答「為提供客戶更好的服務」,或是比較法律面的答案「You are only licensed to use」,換言之,閣下只是買到一個「被授權使用」,這種所有權與傳統民法第七六五條已大相逕庭。
在法律上,業者透過契約條款當然已有完整的設計,因此這些「破碎所有權」產品的銷售,或「準強制蒐集個資」的App,在外形上皆合法,且有冠冕堂皇的說詞,例如:「以提供更佳服務為宗旨」或「禁止蒐集個資會導致硬體價格漲價」,卻未提其中有多大的商機。
消費者應該不否認經大數據分析,透過行動科技,廠商確有可能提供進一步的售後加值服務,或創造衍生商機,從而提升消費者工作效率與生活品質。但物極必反,也因此破壞所有權的完整及對個資的侵害。以往的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明顯不能因應數位社會,產官學及消費者團體宜共同研議修法,並至少引進一些補強措施。例如:消費者有權拒絕個資的存取而仍能使用App,如事後嫌服務不足,亦有權再協商;消費者購物時得拒絕「破碎」的所有權而仍可使用基本功能,並隨時有權重新加入;政府應保障消費者自由維修的權利以及獨立維修店取得零件、軟體文書的機會等等。
當然廠商的抗拒在所難免,但如不及早思考,則美國凱斯西儲大學Perzanowski教授,年初出版The End of Ownership一書中所述所有人不像所有人的現象,就是即將面對的實境。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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